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9-11-28
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由鼎鼎大名的卡神——詹姆斯卡梅隆监制,上映6天以来,《阿丽塔:战斗天使》雄踞票房榜首,成为科幻电影史上的又一力作。
图1来源于360百科
这部电影改编自日本漫画家木城雪户的代表作《铳梦》,原作中女主角名叫“加里”(Gally),为了呼应“战斗天使”这个角色所蕴含的力量和勇气,电影中女主角改名为“阿丽塔”(Alita);在具体情节的设置上,为了兼顾商业科幻电影的节奏感,原作中父女情感部分被弱化,大量打斗镜头也集中到了机动球比赛中,从人物名称到具体情节的变动,均属于对原作《铳梦》的改编,谈及对各类文字或漫画作品的改编,就不得不提《著作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权利——改编权,没有改编权,诸多精彩的文字作品就难以通过电影、电视剧等方式出现在观众的眼前。
一、改编权的定义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 1 \* GB3 ①。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新作品的基本表达建立在原作品之上;第二,新作品具有不同于原作品的独创性。以《阿丽塔:战斗天使》为例,该电影由漫画作品《铳梦》改编而来,电影与漫画中的人物设定、时代背景、人物台词、故事情节基本一致,这是对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承继;但是与漫画相比,电影以动态方式呈现,并且加入了强大的视觉特效,使得漫画中的人物形象更为饱满。同时,在这部电影中也能看到导演、制片人、演员的创造性贡献,电影作品《阿丽塔:战斗天使》不再是漫画作品《铳梦》的简单复制,这是不同于原作品的独创性。
二、改编权的保护范围
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一直不够清晰,从法律文本来看,法律是从改编权行使的方式和结果来界定该权利,并没有明确改编权的内涵 = 2 \* GB3 ②。这一定义既未从作品保护范畴厘清何种程度的内容挪用构成“改编”,也没有从行为范畴明确“改编”包括那些类型化的具体形态,不利于厘定该权利的保护范围 = 3 \* GB3 ③。
虽然现阶段对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并无法律明文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了解改编权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来进一步明确。
在论述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关系之前,需要明确一下改编权和改编行为的区别,改编权与改编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改编权是一种控制他人实施改编行为的权利,属于作者的财产权,而改编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方式 = 4 \* GB3 ④。改编权的行使必然伴随着改编行为,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都离不开改编行为,不同改编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成为界定和区分这几项权利的一个标准。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区分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关键在于界定何为修改行为,何为改编行为。在樊祥达诉上海电视台案 = 5 \* GB3 ⑤中,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被告依据改编合同将原作品改编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实施的是改编行为,并非对原告小说仅仅做观点、内容和文字的增删或修饰,不属于修改行为。根据法院的观点,两项权利区分标准在于是否有新的作品产生。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加入了大量的视觉特效,原作中的打斗情节也进行了集中,并且还添加了好莱坞电影特有的英雄情结,无论从量还是从质上讲均不再是简单的修改行为,已经落入了改编权的范畴。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属于精神权利的范畴,如果改编行为导致损害作品构思、违背作者创作意愿或者有损作者声誉、人格利益的则落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畴 = 6 \* GB3 ⑥。以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为例,原作《铳梦》中,女主角是正义、勇敢的正面形象,如果电影中的阿丽塔呈现给观众的却是懦弱、阴暗的负面形象时,可以说这种改编行为就已经完全违背了作者原本的创作意愿,就极有可能落入侵犯原作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范畴。因此,在改编权范围内的改编行为应该是有限度的,改编过度就有极大可能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与复制权联系紧密,改编一定会涉及对作品的复制,没有复制作为前提,改编很难实现。但是改编又不同于复制,改编会有新的作品产生,这个新作品就是行使改编权的结果,但复制却难以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改编权和复制权是有重合之处的,但改编权也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应从经济学和作品市场的角度看待权利人通过改编权和复制权所掌控的不同作品市场和所获取的经济利益 = 7 \* GB3 ⑦。
三、改编权侵权的认定方法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领域判定侵权的一个传统规则,在涉及到改编权侵权的司法案例中,也需要用到该规则。
“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权利人的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也可以视为将作品公之于众进行了发表,被诉侵权人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谈及“实质性相似”,就要理解著作权保护理论中的 “思想和表达二分法”,该原则将作品分为思想与表达两部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具体的表达,而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因此,在判定“实质性相似”时,区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只有表达部分的“实质性相似”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一个标准。笔者画了一个简图来体现此种侵权判断标准,如下:
在琼瑶诉于正等5被告、周浩晖诉于正(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等6被告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 8 \* GB3 ⑧中,法院提出以“抽象概括法”作为分析思想与表达的方法,也即小说、戏剧等有故事内容的文学作品从具体的文字到作品的主题思想,是一个由下而上不断抽象和概括的“金字塔”形的结构。在“金字塔”底层和顶端之间存在一个分界线,之上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之下是受保护的“表达”。对比涉嫌侵权作品和原作品的相似部分,如果相似内容越接近顶端,例如“父子”、“兄弟”、“情侣”这种抽象概括的关系,则越属于思想;如果相似内容越接近底端,例如具象化的人物关系,“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或者“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等,则越可归类于表达。
在具体操作方法上,笔者比较认同张玲玲、张传磊在《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中的论述:“……具体来说,应该将在先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整体与在后作品中的相应部分比对。如果在先作品独创性表达部分用“A”来表示,那么改编后的作品应该用“A*+B”来表示,其中“A*”是对在先作品独创性部分的利用,这里的利用只要达到实质性相似即可,不必然是原样照搬,因此,“*”代表了不相似部分,即改动部分。“B”代表了在后作品中独创性部分,这也是在后作品能够成为新作品的关键部分。因此,在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应该比对的是“A”与“A*”部分,即在后作品是否保留了在先作品独创性表达,至于在后作品中“B”部分的独创性高低,在在后作品中的比重等对于能否构成改编侵权则不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A”部分在在先作品中的比重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必须是在先作品的核心部分或能成为基本内容,能够代表在先作品给予读者独特的欣赏体验 = 9 \* GB3 ⑨。”如下图所示:
改编作品相似性比对示意图
四、结语
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改编权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的区别厘清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同时利用在先案例介绍实践中认定改编权侵权认定的具体方法,笔者在引用的学界诸多前辈的文献同时结合新上映的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提出几点拙见,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小启发。最后,笔者墙裂推荐!!!各位读者去电影院观赏一下《阿丽塔:战斗天使》,感受好莱坞电影特效的视觉冲击,不失为放松身心的一个良好方式!
参考文献:
= 1 \* GB3 ①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M].法律出版社.2014.3.16
= 2 \* GB3 ②张玲玲、张传磊.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知识产权.2015.8
= 3 \* GB3 ③李杨.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与侵权认定问题:一种二元解释方法的适用性阐释
= 4 \* GB3 ④张玲玲、张传磊.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知识产权.2015.8
= 5 \* GB3 ⑤(1996)沪二中民初(知)字第28号
= 6 \* GB3 ⑥夏明.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7-8页
= 7 \* GB3 ⑦华颉.改编权权利范围及立法模式研究.知识产权法研究.2017.6
= 8 \* GB3 ⑧(2017)苏民终236号民事判决、院( 2014) 三中民初字第07916 号民事判决书、( 2015) 高民知( 终) 字第1039 号民事判决书
= 9 \* GB3 ⑨该段图文内容均摘取自张玲玲、张传磊刊载于2015年《知识产权》8月刊的文章《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第33页
= 10 \* GB3 ⑩本文出图1以外的图片分别来自漫画《铳梦》及电影《阿丽塔:战斗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