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9-11-06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形式审查中,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实质审查中予以驳回;对代理服务项目按照普通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商标法》制定该条款的本意,是为了限制代理机构囤积大量商标,或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商标知识及信息,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更多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限制不良代理机构扰乱市场的行为。由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包含于4506法律服务群组中,该条款已可以满足代理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商标申请中,其审理标准却越来越趋于严格,我们今天就来简单探讨一下:
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解释:《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经商标局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服务则是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4506组内的法律服务项目。据此不难看出,其前置条件应为“经商标局备案”,假如未经商标局备案,则不适用该条款,而商标局前些年也确实是依据此标准进行审理的。但是在近一两年,我们却遇到了营业执照包含“商标代理”即驳回商标申请的情形,对此我们假设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A公司为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十九条四款的限制,代理机构只能在4506群组申请商标,如智信禾代理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申请的商标即遵守此类情形,因此该情形不存在争议;
B公司为并不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当然也未在商标局备案,但营业执照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事项,如严格依据审查指南的标准,未经备案则不会适用十九条四款的情形。但可能由于近年来商标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局为此提高了商标审理标准,根据笔者目前了解到的驳回情形,基本是商标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即驳回相应商标申请:
其实商标局不断调整商标审查标准也无可厚非,毕竟商标申请量的增加对于审查员的工作压力也很大,但很多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往往可能忽略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于商标审查的影响,等到商标驳回时才追悔莫及。
但是,如果你以为驳回复审时更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就可以高枕无忧了,那可就大错特错了。本着“抱最大希望,尽最大努力,做最坏打算”的原则,显然只寄希望于驳回复审肯定是不够的,假如审查标准在未来的某一天又发生变化,审查员对于驳回复审前删除“商标代理”的理由不予认可了,那可就傻眼了。没错,随着审查标准不断从严的趋势来看,这一天极有可能到来,理由都想好了:申请人今天为了驳回复审把营业执照的“商标代理”删掉了,谁能保证明天初审通过后不会再改回来呢?
所以,申请人如遇到此类任何驳回情形,本着案件安全至上的原则,请务必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寻求保护方案,切莫掉以轻心。
1、营业执照中包含“商标代理”;
2、营业执照中包含“商务服务业”。
关于“商务服务业”的情形尤其特别注意,根据目前的商标审查标准,“商务服务业”是包含“商标代理”的,属于其上位概念,因此不要看到没有“商标代理”四个字就忽视掉,已经有小伙伴掉进这个坑里了。
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其他条件是否会适用十九条四款呢,比如“版权代理”、“专利代理”这种?笔者目前还没有遇到因为除以上两种情形而驳回的案例,不过根据咨询商标局审查员得到的解释,只有申请人涉及“商标代理”服务的情形,其商标申请才会予以驳回,否则不会适用该条款,小伙伴们可以松一口气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