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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
为了节约商标资源,避免商标资源闲置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撤三”。
为了应对商标“撤三”,不打无准备之仗,权利人平时就要注意将商标用起来,更要重视使用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形式亦有不同,可以参考如下方向,这些类型的证据一般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使用证据:
1、如果你的商标是商品商标: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如果你的商标是服务商标: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特别关注:下述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如果仅仅有该类证据,那么你的商标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各位看官请自查: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所谓“理论结合实践,实践出真知”,请看下述案例:
上述案件从不同的角色定位给了我们一些启示,首先作为撤三申请人如果对于撤销结果志在必得,那么仅仅提交网络搜索结果未免力道不足,前期的调查工作可以全面铺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撤销复审质证环节,有了前期调查获取的信息,则更有利于快速找寻对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
站在被申请人的角度,其不仅仅有商标许可行为,同时提供了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证据,展示了被撤销商标的图样并且符合使用时间的要求,另外,合同+发票可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被撤销商标最终得以维持。
路漫漫其修远兮,商标核准注册仅是万里长征中的第一步,持续、合理、充分地使用商标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才是应对万变形势的制胜利器。小贴士:在使用商标时,最好不要随意增加其他显著性的词或字,要让商标“做自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