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权利主体的状态对注册商标的影响简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1-05

导读
商标存在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这一作用的有效发挥,就要求权利人将其商标实际投入市场使用。若商标权利人无法实际经营,商标也不可能投入市场,更不会使公众建立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尤其是驳回复审案件中的混淆判断时,也需要考虑商标权利主体的状态。 

 

具体见下文分析

一、驳回复审案件中涉及引证商标权利人吊销/注销的情形

① 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07792号』【关于第30867402号“叮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裁定:即使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经查询,引证商标“叮咚厨房”(29类,注册号7153176)于2010年09月21日核准注册,现处于撤三程序;其权利人上海叮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吊销,但未查询到该公司的清算信息,未实际注销。


② 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27087号』【关于第38936208号“旭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裁定:引证商标权利人已被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该商标亦未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宜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查询,引证商标“旭宏ZH及图”(42类,注册号9963086)于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现处于撤三程序;其权利人浙江旭宏电子有限公司经决议解散于2018年08月28日完成注销,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③ 2020年08月20日,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17923号』【关于第42142645号“LITUN MEDIA COMMUNI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裁定: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现处于注销状态,且无权利继受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不宜误导相关公众将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产生混淆。

经查询,引证商标“LITURN”(35类,注册号9123436)于2012年02与21日核准注册,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权利人上海雅圣实业有限公司经决议解散于2018年02月11日完成注销,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商标权利人吊销和注销导致的不同结果

 

三、评析

通过上述驳回复审案件的判决书可知,对于引证商标权利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律主体资格并未当然丧失。因此,若主张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而不会与复审商标相混淆时,还需要对其主体资格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证明,或者证明其商标没有进入市场的可能性等。仅以主体资格被吊销而主张不会造成混淆的,在目前的驳回复审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极低。

而对于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已经注销的,其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丧失,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进入市场,其商标也必然处于“僵尸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而我国目前判定商标近似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因此,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由(理由之一)提出复审,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另外,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主体资格状态外,还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是否有新的继受权利人以及在市场流通的可能性等其他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7载明,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