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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招百出的恶意商标注册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11-09

随着商标制度的日益完善,市场主体的商标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与之同步的,是亦在“不断进步”的商标恶意注册模式。绝大多数商标恶意注册主体已经意识到,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高度近似的商标,获得支持的概率极低。因此,他们采取了更为隐蔽,也更难打击的“傍名牌”方式。本文中,笔者拟就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新态势,以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新态势
1.花式傍名牌
当明目张胆“傍名牌”这条路不再行的通时,各类“傍名牌”行为采取了更加迂回、隐蔽的方式。
比如进行名牌组合,把几个知名品牌放在一起,打乱文字顺序进行申请:
比如调换名牌文字顺序,并进行适当地增减字进行申请:
再比如替换名牌的文字构成,或添加文字,但整体视觉设计与名牌近似度极高:
诸如此类,都是采用了更加迂回的打擦边球方式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一旦成功注册,就会以搭蹭他人商誉,或文首所述的售卖方式予以牟利。
2.目标性抢注
在信息传递如此迅速的今天,许多在国外销量良好的小众品牌,虽尚未开拓国内市场,但仍能通过一些网站、论坛被国内消费者所知悉。某些恶意主体正是看准了国外品牌目前在国内的知识产权漏洞,率先在国内抢注该品牌商标,并同样打算通过搭蹭国外品牌商誉,或在国外品牌进入国内市场时,以高价转让商标的方式牟利。
3.无目标性囤积
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攀升,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随之降低,毕竟适合作为商标的文字是有限的,以这些文字为基础所能构成的商标数量亦是有限的。某些主体已经注意到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作为品牌生命力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因而将其作为商机,在服装、化妆品、食品等常见领域大量囤积商标,以期未来能够通过售卖方式获取利益。

 

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应对措施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1条规定:“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由此可见,上文中所述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均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及《指南》第7.1条的规定,权利主体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恶意注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
因此,为避免因恶意抢注给自身的品牌带来不利影响,一定要做好如下两件事:其一,在重要及核心类别尽早获得商标确权,及早做好商标布局给予品牌全面保护;其二,则是要及时进行商标监控,对恶意注册行为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措施予以彻底打击,以避免恶意“傍名牌”商标给己方花费巨大人力、物力积攒起来的品牌商誉及市场影响力带来不利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