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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 Or 纪念品”也要注册商标?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6-28

“买×赠×,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买产品送纪念品”......随着营销策略的更新,赠品的地位不容小觑,那么问题来了:“赠品或者纪念品”需不需要注册商标呢? 笔者的答案是:要。赠品或纪念品虽没有支付对价,但其属于商业行为,同样是商家为了达到某种促销、推广、利益流通的目的,消费者通过该赠品商标已识别了商品来源,理应属于商标性使用。以“恒大”案为例,论证一下上述观点。

一、基本案情

 

涉案商标权利人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恒大公司),现转让至江西恒大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41021日恒大地产公司针对涉案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对该申请未予支持,恒大地产公司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商标的决定,江西恒大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恒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贵金属及其制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其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银质纪念章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银质纪念章属于贵重金属纪念品,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贵重金属纪念品上进行了使用,商品珠宝、首饰、仿金制品、镀金物品与贵重金属纪念品属于类似商品,应当予以保留,一审判决 ①撤销被诉决定;②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恒大地产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本案争议焦点

企业在某些活动中,在赠品或者纪念品上使用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四、观点阐述

● 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清晰阐述

江西恒大公司委托制作1000枚标注涉案商标的“银制纪念章”,通常情况下是用于赠送客户或者对外销售,无论赠送还是销售,均为面向消费者(客户)的商业性使用行为,《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并没有“银质纪念章”商品,故该商品应当认定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贵重金属制纪念品。因此,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制纪念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保留。

● 笔者观点

 

“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过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笔者认为认定商标性使用,应当是以标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市场进行了实际公开的流通、是否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以是否支付对价进行认定。当然如果赠品及纪念品仅是偶然发生或象征性使用,则需另当别论。回归中心思想,“赠品或纪念品”是否需要注册商标? 答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