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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之一 —足球赛事转播受《著作权法》保护么?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8-26

 

 

712日凌晨,意大利队以总比分4:3击败了英格兰队,赢得了欧洲杯的决赛,这一火热的足球盛事也就此落下了帷幕。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欧洲杯和美洲杯吸引了全世界球迷的目光,连远在大洋彼岸的中国球迷也纷纷刷屏支持起自己的“主队”和喜欢的球星,观看球赛直至深夜。足球皇帝贝肯鲍尔曾说过:“在绿茵场上滚动的不是足球,而是黄金。”足球作为最大的体育产业,自然也牵涉到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就让我们来看看足球和知识产权都有哪些联系吧。

 

2020927日,国内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新浪中超直播节目案件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新浪公司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认定相关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件审理中的一大争议焦点是涉案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类电作品的认定,应当以有无独创性作为标准。涉案赛事节目是极具观赏性的对抗性足球赛事节目,同时在制作过程中,大量运用了镜头技巧和蒙太奇手法,在机位的拍摄角度、镜头的切换、拍摄场景与对象的选择、拍摄画面的选取、剪辑、编排以及画外解说等方面均体现了摄像、编导等创作者的个性,具有独创性,符合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著作权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的作品认定。新法在第三条第(六)项把原“电影作品以及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统一的“视听作品”,也包括体育赛事节目在内。同时,新法重新定义“广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转播作品”,填补了以互联网转播电视信号的空白。

相关总结:赛事转播著作权维权的前提,是比赛节目满足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求。从作品类型上说,足球比赛转播构成“新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同时因转播融入了创作者的个性,具有独创性,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得随意转播、上传。

“姆巴佩”商标一天被抢注58次?世界上只能有一个“国际”队?足球世界中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知识产权事件,敬请关注后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