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4-18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旨在促进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减少商标闲置。但也有部分商标权人未积极使用商标,而意图通过提供虚假证据蒙混过关,以下笔者将就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常见的证据造假情形作一些梳理。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核心在于审查商标是否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使用,而商标使用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包装、标签等上,或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二是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三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或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四是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五是商标使用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等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以下笔者将分别就这五种使用形式中,常见的证据造假情形进行阐述。
(一)商标附着在商品包装、标签等上,或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实践中,该类型的证据通常是通过照片、扫描件/复印件等方式提交。一方面,照片、扫描件/复印件系自制证据,未经与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另一方面,其拍摄的商品、扫描/复印的产品说明书本身也无法单独证明附着商标的商品已实际流入市场。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
该类证据通常包含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等,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使用证据,也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也因此,该类证据是造假的“重灾区”。
1.合同造假情形
(1)在合同中虚假添加诉争商标
此种情形是指在已签署的合同中,人为添加诉争商标,修改、增删合同内容。可以通过检查合同是否盖章,字体、行间距、纸张颜色等是否异常等方式来核查。
(2)与关联方伪造交易合同
部分被申请撤销商标权人在无法提供正常交易文书时,可能会选择提供与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议等。此种关联公司交易的情形,可通过对比企业高管信息、股东信息、公司地址信息等是否存在重合来发现。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往往难以被视作商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例如笔者接触的某撤销复审案件中,复审商标权利人为重庆XX商贸有限公司,其提供的三份合同均是与重庆XX服饰有限公司之间。而查询上述两公司的企业信息发现,其注册地址完全相同,且高管人员存在交叉,明显为关联公司,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极可能系伪造,且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在公开商业领域进行使用。
(3)根据已有发票,对应伪造合同
此种造假情形系被申请撤销商标权人根据已有发票,虚构销售协议,但实际并未进行真实的市场交易。由于发票的真实性可经查询予以确认,“真假混合”之下更易蒙混过关。但此种造假情形也并非全无弱点,实践中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合同金额单价与发票金额不一致,含税与不含税不对应,或者发票开具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并且,即便发票、伪造的合同本身无形式问题,但根据发票伪造合同的前提是有符合要求的发票,而实践中往往较难找到或者仅能找到少量符合要求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认定其为“象征性使用”。例如,在(2021)京73行初3576号判决中,法院认定:“考虑到第三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均系复印件,即使真实性可以确认,所涉交易金额也很小,且在发票备注栏标注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不常见...故可能的情况是,第三人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刻意通过关联主体从事了少量的商品销售行为。此种商标使用行为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不应视为真实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
2.发票真实性存疑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可供公众查验发票,故而直接造假发票的行为较容易识别。再以上文撤销复审案件为例,复审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发票截图为:
部分信息已隐藏
而该发票查验结果则与其提供的发票截图完全不同,属于发票真实性存疑行为:
(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或广播、电视等媒体上
实践中,该类证据的提交形式通常是网页打印件。核查时,一方面可以找到原网络报道进行对比;另一方面,也可以检查提交的打印件是否有修改痕迹。
某撤销复审案件中,答辩人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与原网络报道不符,自行将“斑马邦”修改为“斑马互动”,可明显看出修改痕迹
(四)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
涉及该类证据时,应仔细核查所提及的展览会、博览会是否确实在所述期间内召开,附着诉争商标的商品是否确有参展。例如,某撤销复审案件中,复审商标权利人称其在2020年02月11日至2020年02月13日参加了某眼镜行业展览会,而通过查询该展览会主办方发布的通知发现,该展览会因新冠疫情的原因延期至2021年举办,复审商标权利人不可能在2020年参与该展览会并展示标有复审商标的相关商品。
(五)商标使用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等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
该类证据较为常见的形式是商品检验报告。对此,一方面应检查检验报告本身是否遭到篡改,并核实所涉检测、鉴定机关是否真实存在,在所涉期间内是否营业等;另一方面,检验报告等本身也无法单独证明附着商标的商品已实际流入市场。
以上,即是笔者梳理的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常见的几种证据造假情形。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打击伪证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商标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强化商标使用意图,通过商标的使用主动维护商标的生命力,并在日常使用中注重留存商标使用证据,维护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