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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5-30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同时该条款也是无效条款之一。
由此可知,说明书公开的是否充分,不仅会影响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也会影响到专利授权后的稳定性,既然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这么严重,那什么能被称为公开不充分呢?
在《审查指南》中,列举了五种典型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具体如下: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旦收到了审查员发出的26.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在答复的过程中也不能通过补充相关实施例的方式来克服26.3的问题的,因为这样修改会超出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范围,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既然如此,那如何才能有效避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呢?
首先,需要跟申请人建立充分的沟通,在充分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要与申请人沟通方案实施的具体细节,如果申请人认为无需公开的这么细节,还要与申请人告知公开不充分的严重性。可以通过在说明书中记录一个可以实现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而该实施方式可以不是最优的实施方式。
其次,代理人在撰写的申请文件的过程中,如果在权利要求中将某个技术手段进行了上位处理,在说明书中一定要包括至少两种具体的实现方式来支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描述,这样在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描述才有意义,对于一些只有一种实现方式的技术手段,慎重考虑上位描述,避免审查员下发类似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除说明书中记载内容外的其他实现方式”的审查意见。从而将记载的唯一实现方式限定到权利要求中,从而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后,如果一但收到了审查员的26.3的审查意见,则需要重点论述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最好在答复意见中添加相关的文章、教科书等内容作为证据。
公开不充分是专利申请文件的大忌,代理人需要引起十二分的注意,切忌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犯想当然的错误,对于一些不清楚的技术实现方式,要在充分检索的情况下,再与申请人有效沟通,从而提升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