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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性商标何去何从?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2-27

 “每平每屋”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家居家装平台,自2021年起开始使用并申请商标注册。笔者发现,“每平每屋”商标在“室内设计”等30余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但在“室内装潢”等4个类别上却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相同标识在不同服务上申请注册,结果截然不同,到底是何原因?这就不得不一起聊聊暗示性商标和描述性商标。

 

暗示性商标

按照固有显著性由强到弱,商标可以分为臆造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商标及描述性商标。其中,暗示性商标是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的商标,如饮料商标“健力宝”、自行车商标“野马”等。

 

描述性商标

描述性商标是直接描述商品的某一特性,直接同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商标。


从前述词义解释可知,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均偏弱,但暗示性商标并不是直接反应产品的特点,因此其仍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而描述性商标则直接同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缺乏显著性,不能直接作为商标注册。实际审查过程中,一旦暗示性商标对产品特征指向过于明显或被过度联想时,其界限就容易与描述性商标发生混淆。


比如上述“每平每屋”案,笔者认为,首先,“每平每屋”并非固有词汇,含义与家装服务没有直接的关联;其次,相关公众需要一定程度的联想才能将其与家装服务相联系;最后,其并非同行业经营者描述家装服务的常用词汇。综合以上特征,基本可以判断“每平每屋”为一件暗示性商标。在此情况下,暗示性强弱以及审查员主观联想的界限就将决定该品牌的最终“命运”,这也是为何不同审查员对同一标识在关联服务上是否具有显著性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断。


笔者认为,二者界限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都可以与产品的特点产生联系。
2. 暗示性商标需要通过联想将其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产生关联,联想属于较为主观的因素,每个人的主观判断不尽相同。
3、大部分商标可以被解释出多种含义,每种含义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度不同,这就导致每个人对商标含义的主观解读存在差异。
因此,暗示性商标与描述性商标为何容易发生混淆,笔者认为,除因暗示性商标本身显著性可能偏弱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对二者界限的判断带有较强的主观性

我们再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此案例也是因为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不同,最终导致了不同的审查结果。


案例一:


在“电子香烟”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雾芯”商标,国知局和行政诉讼一审阶段均认定该商标系对所指定商品之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描述,缺乏显著性。而行政诉讼二审阶段认定“雾芯”并未直接描述指定商品,且不属于同行业经营者常用的描述方式,具有显著性。

 

案例二:


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财付通”商标,国知局阶段认定其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务的特点,缺乏显著性。而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阶段均认定“财付通”三个字并未形成对指定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而是具有一定暗示性含义的标志,具有显著性。


上述商标最终均被认定为属于暗示性商标,从而获准注册。综合这些例子可以看出,暗示性商标因其便于消费者理解和记忆,便于产品宣传推广及快速进入市场而备受企业偏爱。但因暗示性商标和描述性商标本身界限模糊,且判断主观性较强,因而在实践中,暗示性商标很容易被认定因描述产品特点而缺乏显著性。

如何把握暗示与描述的尺度呢?笔者认为,当前商标申请数量巨大,存在商标取名资源匮乏的情况,针对那些能够起到商标区分功能的暗示性商标,审查尺度不宜过严。如何做到统一审查标准呢?笔者认为,在主观判断标准无法统一的情况下,如果商标本身已经符合暗示性商标构成要素,我们以更为客观的“是否为同行业经营者常用词汇”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对于企业来说也许更加公平也更加具有指导性。
在未来的商标审查中,如何更加明确暗示性商标和描述性商标的界限,更好的指导企业品牌建立,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