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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商标假冒刑事案件后续的民事诉讼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5-30

假冒商标的刑民交叉案件,部分权利人会选择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文来谈一谈该后续民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管辖和赔偿额问题。


01.

关于管辖

一般而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刑民诉讼均由同一审判团队审理。但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另行提起的后续民事诉讼则并不必然由刑事案件受理法院管辖。原因在于,商标假冒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选择范围大于民事案件。其中,最为常见的不同是“网络购买收货地”“权利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情况。

(1)网络购买收货地、权利人住所地均可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购买收货地、商标权人住所地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六1认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涉及面广,销售链条上的人员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只要有某地消费者在当地购买了侵权商品,就可以认为该地是犯罪结果发生地,该地就有管辖权。

(2019)鲁01刑终463号、(2017)浙0521刑初252号案中法官均认为商标权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是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2)网络购买收货地、权利人住所地均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

网络购买收货地、权利人住所地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管辖连接点,在实务当中已基本不存在争议。

(2020)最高法民辖9号裁定中,最高院指出:尽管根据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因此,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网络购买收货地”“权利人住所地”均被排除在管辖连接点之外。

此外,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从而导致管辖的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中明确,不宜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因此,商标假冒刑事案件后续的民事诉讼管辖不受刑事案件影响,仍应根据上述商标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确定管辖。


02.

关于赔偿额

(1) 缴纳刑事案件罚金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商标假冒刑事案件中会依据违法所得判处被告缴纳相应罚金,故在后续的民事案件中,被告往往会以其已经缴纳罚金,应不承担或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抗辩理由。该抗辩理由较难获得支持,原因在于刑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应进行独立评价,其罚金系上缴国库而非向权利人支付,若因被告人上缴了罚金而影响了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显然对权利人不公,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故罚金作为刑事责任之一,不影响民事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认定,也不是酌定金额的考量因素。2

(2) 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侵权获利巨大”属于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而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被告,往往侵权获利较高。因此在后续的民事案件中,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2021)沪0115民初19128号等案件均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3) 赔偿基数的确定

若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有明确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基数。而赔偿基数的确定不必然参照刑事案件中用以定罪量刑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首先,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包含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标准与民事案件中“侵权获利”的计算方式并不相同,因此不能简单将刑事案件中的犯罪数额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

其次,除了侵权获利之外,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赔偿仍可通过权利人损失、许可使用费来具体计算,该计算方式并未在刑事案件当中体现。

最后,刑民案件的证据标准不同,刑事案件中未作认定或者认定犯罪未遂的部分仍可能在民事案件构成侵权。

因此,赔偿基数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仍需根据刑事案件所固定的证据或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重新计算。

(4) 刑事案件调查费可作为合理支出被酌情支持

部分刑事案件中商标权人参与了调查,并支付了相应的调查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合理支出进行主张。在(2021)沪0115民初1912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客观上参与了与本案侵权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鉴定等工作,因此酌情支持了其主张的部分调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