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7-25
引言
分案申请是与单一性原则配套而生的一项制度,分案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母案中已记载但不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也有机会获得专利权,分案申请享有母案的申请日,故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不应当超出母案记载的范围。如果分案申请说明书在母案的基础上作出较大修改,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修改后的说明书获得的技术信息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使得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涵盖了超出母案记载范围的其它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因超范围而应予无效,避免其获得的权利与其在母案申请日时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不相匹配。
法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无效案例分析
4W11304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7433号)
案件简述
申请号:ZL201810180450.1
发明名称: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
专利权人:浙江骑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结论:宣告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系一件分案申请,是专利权人在母案获得授权后提出的6件分案申请之一。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左右车身可以相对转动的两轮电动平衡车。母案记载了电动平衡车包括顶盖、内盖和底盖,内盖作为整个平衡车的骨架连接车轮并间接承受使用者的重量,顶盖和底盖可通过螺丝相固定,顶盖和底盖固定在一起后,内盖被包覆在车体内部不外露。内盖为铝合金,因此强度更高,顶盖和底盖为塑料,可以减轻车体重量。根据母案记载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一种包括顶盖、内盖和底盖三层结构的车身,内盖作为车体骨架,顶盖和底盖主要起到保护内部元器件和美观的作用。
申请人提出分案专利申请时对说明书进行了大量修改,将部件名称“内盖”统一修改为“支撑盖”,增加了支撑盖和顶盖一体成型,支撑盖采用刚性壳体形状,可以用硬质塑料、复合增强材料制造等内容,并且删除了内盖(支撑盖)被包覆在车体内部不外露的技术内容。根据分案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当支撑盖与顶盖一体成型,采用刚性壳体形状,且由硬质塑料等制造时,平衡车的车身实际变为一种由上下壳体组成的两层结构。分案申请在母案记载的三层结构的基础上,通过改变部件名称、增加和删除技术特征,增加了母案中未记载的两层结构的方案。
通过修改母案的说明书并重新概括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无需顶盖、顶盖和支撑盖一体成型等超出母案记载范围且基于母案公开内容无法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
总结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进行主动分案或者被动分案申请,是能够为申请人带来较多的好处的,如扩大独权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提高专利授权数量等。
而在进行分案申请时,首先需要保证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和母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一致,其次需要保证分案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超出母案的记载范围或基于母案公开内容可以简单概括得到。具体操作时,尽量避免改动母案说明书中与分案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用语、删除相关的技术特征、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改变与发明构思相关的结构或操作步骤等,也即是说尽量避免从实质上修改母案的技术方案;另外,在撰写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时,若要进行上位概括,则尽量保证上位概括的方案也在母案中有记载。
再者,如确需修改说明书中的内容,那么需要清楚梳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可以从说明书中修改内容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修改内容对重新概括后形成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等方面,考虑分案申请中重新概括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在母案公开的内容中,或者是否可以基于母案公开内容简单概括获得,避免分案申请超出母案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