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10-19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典型案例
合议组认为:
1、 在先商标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类别(汽车)中注册。注册日为2019年12月7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先商标的有效期至2029年12月6日。
2、 商标权人提供了在先商标广泛使用的证据。
3、 涉案专利与在先商标的区别(主要是倾斜角度),在涉案专利的使用过程中或者不同的拍摄角度下不明显。
4、 涉案专利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在先商标的混淆或误认。
最终,涉案专利被以不符合专利法23条3款全部无效。
外观设计被在先商标权全部无效并非偶然,类似案例还可以参考18930号无效决定的哈博思堡”酒案和17602号无效决定的ZIPPO打火机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标和外观设计有共同的特征:形状和图案。
注册商标的作用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需要注意的是,当外观设计足够特别,就能够达到用以区别产品来源作用,起到与商标类似的作用。可口可乐的瓶子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启示:
鉴于外观设计与商标之间特殊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对注册的商标进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