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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言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边界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9-30

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经营者发表的商业言论也包含在内。虽然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有权利评论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若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向消费者表达,致使消费者产生认知偏差,从而降低购买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意愿,则仍有构成商业诋毁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界定了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详见下表:

 

 


其中,对于客观要件的认定,即经营者的商业言论是否构成“误导性信息”,往往是商业诋毁纠纷中认定的重难点,下文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 【案例一】(2024)鄂01知民终205号——直播带货“捧一踩一”案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主播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直播视频中强调原告销售的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被告直播间销售的商品做片面的比对,得出原告品牌“溢价太高”没必要买的结论,传播了误导性信息,误导相关公众去购买被告直播间的商品,该行为削弱了原告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原告商品的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 【案例二】(2023)沪73民终1078号——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案

 

法院认为:被告发表的侵权视频中多次使用“渣”“贱”“low到爆”等具有负面感情色彩的词汇,已明显超出客观事实陈述和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对原告的市场评价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被告在视频中还指责被上诉人品牌没有外观专利,但本案已查明原告的品牌产品是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故被告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亦构成商业诋毁。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误导性信息”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一定传播了虚假信息,即使经营者发表的商业言论有一定的真实性来源,但因其片面、负面的商品比对让消费者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减弱了他人的竞争交易机会,该经营者的商业言论仍涉嫌构成商业诋毁。

 

那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就不能将他人的商品进行比对广告宣传了吗?

 


从上述法条来看,我国并未禁止经营者对他人的商品进行比对广告宣传,也未严格禁止经营者披露他人商品的负面信息,但若在未明确提供比对依据的情况下,经营者径行使用论断式的宣传用语,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涉嫌构成商业诋毁。

 

基于此,经营者在提及与竞争对手相关的商品信息时应当慎言慎行,在商品比对宣传时应做到:

 

1. 避免使用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汇进行评论,特别是明显具有贬损、负面含义的词汇;

 

2. 管理好官方直播间,监督主播发表的言论,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

 

3. 尽可能多地提供商品比对的数据来源、比较方式等详细信息;

 

4. 尽可能检索并公开支撑相关商业言论的背景资料。

 

综上,关于经营者的商业言论自由和商业诋毁的边界,笔者认为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为限,同时,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发表的商业言论也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和准确。否则一旦超出这一界限,“自由”将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