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从“BT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浅析《商标法》中的“在先权益”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5-01-13

在商标法的体系中,“在先权益”犹如一张兜底的防护网,守护着市场主体前期积累的无形资产,本文所列案例生动阐释了何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益”,以及在先权益保护范围的关键要点——商品关联性。

 

案件简介:

 

原告:百赫音乐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曾某某

 

百赫音乐有限公司是韩国知名演唱组合“防弹少年团(BTS)”的所属公司。曾某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了第28019356号“B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

 

百赫音乐有限公司对诉争商标28019356号“BTS及图”提起无效宣告,主张第三人侵犯其演唱组合名称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抢注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商标局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商标侵犯了百赫音乐有限公司的在先权利,且并不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故,在裁定中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百赫音乐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原告对“BTS”这一演唱组合名称享有在先权利,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装”,可成为演唱组合名称衍生商品,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当利用了原告演唱组合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权益。

 

由于法院同时认定第三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具有主观恶意,商标局经审查已将诉争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四章:《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


案件启示:

 

一、“在先权益”释义: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是指除字号权、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外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如作品名称权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权益等。

 

本案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主要指“BTS”这一知名演唱组合的名称权,以及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紧密相关的其他具有潜在商业利益的在先权益。

 

在先权益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依法应受保护且不属于传统商标权范畴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基于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投入、创作或其他合法行为而产生,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或人格性价值,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需要予以考虑和保护,以防止他人通过商标注册不当获取他人在先积累的无形资产利益。

 

由此可知,商标法中的在先权益是指包含在在先权利中,但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在先合法权益。

 

二、适用要件:

 

对在先权益的保护主要需要考虑到:

 

1. 在先标志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先权益须形成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且要求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即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

 

2. 在先权益归属明确,且合法存续:本案中原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对“BTS”享有在先权益,且持续使用、宣传。

 

3. 混淆可能性:

 

(1)需要从“音、形、义”等多方面判断标识的近似程度;本案中曾某某注册多个与“BTS”及其Logo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完全相同。

 

(2)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权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或具有关联性;本案中法院对《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予认定即因为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其在“服装”等商品已在先使用“BTS”商标,但由于“服装”可成为演唱组合名称衍生商品,故认定其具有高度关联性予以保护。

 

4. 主观恶意:如果商标申请人明知或应知在先权益的存在,仍然故意申请注册与之冲突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第三人曾某某跨多个类别抢注,且所售商品与“BTS”演唱组合具有高度关联性,其在知晓“BTS”极高人气的情况下,仍大量申请注册同名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

 

综上所述,商标法中在先权益虽并未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却能够为企业的在先权利提供兜底式的保护,也提示企业在发展品牌时要注意:品牌守护要趁早,监测市场不松懈,证据留存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