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5-03-03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审查范围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的。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主张,法院能不能进行审查呢?这就涉及全面审查原则的适用问题。
全面审查原则的引入,是基于商标授权确权审查具有居中裁决、解决纠纷的属性,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可以一次性解决争议问题,避免重复诉讼。
但是审查范围扩大到原告提出的主张之外,这势必对原告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意料之外的巨大影响。那么,什么情形下法院会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来看一下,法院如何在不同情形下决定是否适用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8【商标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的确定】商标行政诉讼中,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审查范围。原告虽未提出主张,但被诉裁决存在明显不当的,应当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但不能超出被诉裁决的审查范围。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出了多项理由,商标评审部门仅依据部分理由作出被诉裁决,且认定结论有误,当事人主张撤销被诉裁决的,可以予以支持,对商标评审部门未审查的事由不宜直接予以支持。
一、原告诉讼未提出的理由,评审阶段国知局予以评述——法院基于全面审查原则,予以审查。
二、原告诉讼未提出的理由,评审阶段国知局没有评述——法院认为审级损失,不予全面审查。【《北高指南》2.8条“对商标评审部门未审查的事由不宜直接予以支持”】
三、原告诉讼中未提出的理由,评审阶段国知局没有评述——法院基于全面审查原则,予以审查。
四、特殊情形。对评审阶段当事人均未提出的理由——法院基于全面审查原则,予以审查。
综上,实务中,上述情形一、二较为常见,情形三、四并不多见。一般而言,对于评审阶段国知局予以评述的条款,法院基于全面审查原则予以审查;对于评审阶段国知局没有评述的条款,法院往往认为审级损失,不予全面审查。
商标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既是司法纠错的利器,也是审级利益的平衡木。对企业和法律从业者而言,唯有精准把握程序规则、动态预判司法尺度,才能在商标博弈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