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5-04-17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没有正方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列明“仅作为赠品使用”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被删除。那作为赠品使用能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注册商标能否基于在赠品上的使用而被维持注册呢?以下我们通过结合实务案例进行探讨:
赠品上使用维持注册
赠品上使用未维持注册
通过上述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即便撤三商标在赠品上使用未维持注册,究其原因亦非未认可作为赠品使用未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系认为使用证据不充分或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见,实践中,撤三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要求和非赠品上的使用要求相同,撤三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若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可维持注册,若证据缺失或不足,即不能维持注册。
结合上述司法实践,对企业而言,以在赠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方式维持其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不失为一个可选择的良策,但需注意①赠品上不贴附其他品牌商标,仅贴附自身商标,贴牌加工合同亦仅体现自身商标;②赠品送出需达到一定数量,数量较少存在被认定象征性使用的风险;③证据链条需完整,保留赠品进入市场流通的证据,可将赠品写入销售合同、发票,网上销售可将赠品写入订单信息,特殊活动赠品可保留体现赠品的活动照片等;最后应注意做好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