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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案例】---第6211287号“仁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智信禾协助申请人乐仁堂公司成功撤销在先权利障碍。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6-21

案件焦点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商标至少应当符合注册满三年的条件,若该商标注册未满三年,则不能以此理由申请撤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中仁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乐仁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动物育种;兽医辅助;园艺;灭害虫(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目的);眼镜行”

主要理由及法律依据:乐仁堂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仁堂公司)以“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复审商标的申请,青岛中仁动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仁公司)因提交使用证据无效,导致复审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中仁公司商标局决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提交了“动物医院门头、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病历”等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裁判要旨
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宠物医院病历袋、宠物诊疗机构内景、门口照片、宠物诊疗机构处方单、处方笺等证据标有“ 仁乐”商标,显示申请人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其旗下各宠物医院对“ 仁乐”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但上述证据使用时间并非规定的三年期限内,且上述证据不能视为“ 仁乐”商标在第4401、4402群组“医疗诊所;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服务上进行使用,因此该商标在“医疗诊所;医院;公共卫生浴;美容院”服务上予以撤销。

 

律师点评
商标允许注册使用的服务或商品类别中,有部分是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只有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从事该行业的生产经营。如未经许可,即使在该行业成功申请注册了商标,该商标亦有被撤销之风险。本案中,涉案商标注册的部分服务阻挡了乐仁堂公司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在先权利障碍。而该部分服务中的“医疗诊所、医院”等,属于特许经营服务。根据调查,涉案商标权利人并未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因此我们相信该商标权利人未在指定的“医院、医疗诊所”等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被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