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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准注册案例】---第18579989号“欧意和”商标驳回复审案,智信禾协助申请人欧意药业公司成功确权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7-08-23

案件焦点
从商标构成、商标使用等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分,使商评委相信两商标同时存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近而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

 

案情简介
商标图样:


申 请 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第5类
商品类别:化学药物制剂;维生素制剂;药用胶囊;人用药;医用生物制剂,生化药品;医用化学制剂,中药成药;原料药;医药制剂。

 

裁判要旨
商标局认定两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律师点评
实践中,认定商标近似往往更关注于构成商标的首个汉字是否相同,而本案因为申请商标中的“和”字更为突出,我们据此判断商标局认定近似是由于突出的“和”字易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在评审阶段我们着重论述了两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包括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读音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对比,用以证明二者的差异性;提交大量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