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3-08-04
【案情简介】
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代理人)是保加利亚知名日化企业,其“某某”口腔产品畅销多个国家和地区。2014年12月3日,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署代理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日是2015年1月5日,并附条件同意代理人申请被代理商标“某某某”。后因代理人在协议生效前便申请本案争议商标,且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被代理人认为其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请求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国知局审查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为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代理协议,被代理人在协议中附条件同意代理人申请被代理商标。但代理人早于协议生效日便申请争议商标,其此时的商标申请行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且代理人在协议生效后亦未履行任何约定义务,其在另案中亦存在大量合同违约情形,可知代理人并无履行代理协议的真实意图,其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代理协议的签订。故从公平角度、诚信经营考虑,被代理人在代理协议中同意代理人申请商标的条款不能反映其真实意图,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代理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事实上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