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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推广宣传规则》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4-06-10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推广宣传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整体形象,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树立品牌的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推广宣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公序良俗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的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坚持公平竞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严谨,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误导社会公众,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不得诋毁或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不得损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互联网等媒介或其他方式,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委托第三方发布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网站、线上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应用程序、网络直播、即时通信工具、短视频等自媒体;

(三)使用名片、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或资助展会、会议、评比、讲座、科普活动;

(六)举办或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其他可发布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的;

(二)受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处罚期间以及该期间届满后不满一年的;

(三)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期间以及该期间届满后不满一年的;

(四)受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

 

(一)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接收者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业务推广宣传信息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业务推广宣传信息;

(二)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发布业务推广宣传信息;

(三)未经公共场所管理者允许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宣传信息;

(四)其他有损专利代理行业形象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网站和自媒体开展业务推广宣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使用网站和自媒体的账号信息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开立的网站和自媒体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等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开立的网站和自媒体中的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网站和自媒体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发布的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应当醒目标示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也可以包含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自媒体等联系方式,以及专利代理机构荣誉称号、所属行业组织、机构内专利代理师名录、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业务范围简介等。

 

信息中包含专利代理师个人信息的,应当醒目标示专利代理师姓名、执业备案号,也可以包含专利代理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职称、荣誉称号、社会兼职、联系方式,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授予机构;信息中载有社会兼职的,应当载明该社会兼职的任职机构和任职期限。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虚假、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一)虚构或夸大宣传专利代理机构的资质、荣誉称号、行业地位;

(二)虚构或夸大宣传专利代理师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数量、资历、资质、荣誉称号;

(三)虚构或夸大宣传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

(四)虚构或夸大宣传服务案例、服务交易数量、用户评价;

(五)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六)自我宣称或者暗示专利代理机构被公认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单位;

(七)自我宣称或者暗示本机构的某一专利代理师被公认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

(八)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九)其他以虚假、夸大或误导的内容影响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方式。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同业互敬,不得以以下方式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

 

(一)进行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的比较性宣传;

(二)对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进行负面评价;

(三)对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

(四)其他诋毁或者贬损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以下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一)就具体案件以邮件、电话、短信等形式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

(二)以包授权、吹嘘夸大能力、虚构高授权率、承诺办案结果等对案件结果作出不当承诺的方式招揽业务;

(三) 以低于合理服务成本的价格竞争或竞标、免费代理等方式恶意压低专利代理服务价格;

(四)恶意炒作案件,或者使用未审结或者未公开判决结果的案例进行宣传;

(五)以非法佣金、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方式。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业务推广宣传中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服务过程中了解的未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创造内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当事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参加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业务推广宣传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本机构专利代理师的个人宣传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专利代理师为个人宣传等目的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展各类业务推广宣传,参照本规则执行,并应当得到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批准。

 

专利代理师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委托他人开展业务推广宣传违反本规则的,由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违反本规则的,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据《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视情节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相应惩戒,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诚信档案系统。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因业务推广宣传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可以视具体情形给予相应惩戒。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