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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智信禾也组织了培训学习。该意见稿分为“总则”、“商标使用”、“侵权判断”、“例外情形”、“中止处理”、“权利冲突”、“附则”七个章节,下面小编就其中的重点进行梳理和解析。
1、商标使用
1.“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2.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形:
2、侵权判断
1.混淆的判断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其他损害情形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中止处理
《商标法》第62条第3款: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可以中止和不应当中止的情形:
4、权利冲突
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的企业字号,无论是否对该字号突出使用,只要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均构成侵权。若突出使用字号,构成商标侵权;若未突出使用该字号,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5、附则(严重情节的认定)
此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未针对严重情节的量化标准予以规定,该标准定稿之后不仅能够指引执法程序,对侵权诉讼案件亦有参考作用。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2007)高民终字第968号 李逢英与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