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6-01
随着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中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的意愿也日益迫切。目前,很多中国企业试图以专利作为拓展海外市场和寻求市场保护的重要武器。即便有中美贸易战的存在,踏踏实实地加强科研,以适当的方式保护中国在各国的技术,仍然非常重要。
以美国专利申请为例,美国的专利审查制度相对于中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具有其独特性,其中之一便是其最终审查意见通知书(Final Office Action,简称“Final OA”)。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其进入美国的很多申请都会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出的Final OA,虽然该通知书的名称中冠有“最终(Final)”的字样,但根据现行的美国专利审查制度和作业实践可知,其并非整个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最后一份实审通知书。那么,在收到Final OA之后,申请人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结合作业实践和处理经验,浅谈一下Final OA的几种应对策略。
一、Final OA的答复时机
Final OA的答复时机也是很有讲究的,通常来说,申请人应当自Final OA的发文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答复;或者,自Final OA的发文日起六个月内进行答复,但需要缴纳后三个月的延期费;或者,自Final OA的发文日起两个月内进行答复,以获得审查员的倾向性意见(Advisory Action,简称“AA”)。
因此,对于申请人而言,在收到Final OA之后,最好的处理办法是在其发文日起两个月内进行答复,并且在答复时只能把权利要求修改到符合授权条件,例如删除权利要求、修改形式问题、将可授权的从属权利要求重新写为独立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按照审查员的建议修改权利要求等,而不能将权利要求修改后形成新的未审查过的技术方案,例如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未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过)加入权利要求中。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答辩书中的理由,那么审查员有责任在30天左右发一个体现审查员态度和意见的文件,即AA,申请人可以根据该AA的内容决定下一步应对策略,例如,答复、放弃答复、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简称“RCE”)、或者提出上诉(Appeal)。
二、Final OA的应对策略
1. 直接按审查意见修改
如果审查员在Final OA中明确指出某项权利要求或者多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那么如果申请人希望尽快授权并且能够接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可以仅保留审查员接受的权利要求,而删除或修改其它权利要求,审查员将会签发授权及缴费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 Due)。
注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尽快获得授权,但授权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小,因此,可能影响日后的应用和主张。
2. 直接针对审查意见答复
如果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不正确,或者,即使进行修改,权利要求也无授权前景,则可以通过仅争辩而不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答复。
注意:这种方式审查员接受的可能性很低,因此,有被拒绝的风险,但是根据案件处理实践,确实有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不正确或者不对应的情况,所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如果确有道理,倒也不妨一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希望采用纯争辩的方式进行答复,答复稿最好在OA下发日起2个月内提交,以获得AA,争取在3个月内根据AA提交进一步答复,从而避免延期费的产生。
3. 提出AFCP 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请求
AFCP 2.0项目是USPTO为了帮助审查员尽快处理申请人对于Final OA的答复,并减少申请人在收到Final OA后提交RCE的次数而推出的试点项目,AFCP 2.0允许申请人不提出RCE而对权利要求进行有限度的修改,从而加快审查进度。
基于AFCP 2.0项目提出答辩时需修正独立权利要求、提起AFCP申请书并承诺同意审查员提出的电询/面询要求。
提出AFCP 2.0后,若审查员认为可在3小时的工时内,完成额外的检索与判断本案的可专利性,就会同意启动AFCP,审查员可以直接核准全部权利要求,或要求电询/面询。
若审查员认为无法在3小时内完成工作,此次AFCP 2.0答辩就视同上述第2种答辩方式处理。所以即使基于AFCP 2.0项目提出答辩,也最好在OA下发日起2个月内提交答辩,理由还是一样,争取能够在3个月内根据AA提交进一步答复,从而避免延期费的产生。
当然,当申请人收到AA后,可以提出RCE,也可以提出Appeal。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交连续申请或者部分连续申请的方式继续其他被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申请。
例如,可以在提交RCE的同时,提交延续申请(Continuing Application,简称CA)或部分延续申请(Continuing-in-part Application,简称CIP)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Final OA中的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对于保护范围、时间的紧迫性以及费用等多个方面的需求来进行具体的选择。
4、提起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
一般若需实质更动权利要求范围时,建议直接申请RCE。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改变了请求保护的范围,也建议申请RCE。此时,即使没必要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还是建议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譬如可以新增一条权利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出了RCE而不更动权利要求内容,则审查员在RCE后的第一次OA就可以是FOA,对申请人较为不利。
5、提起Appeal
若审查员OA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提起appeal。
此时可以适度修改权利要求,但须符合MPEP相关规范。
另外,在提起appeal同时,也可以提出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PABC)请求,要求先由USPTO的审查单位先检讨本案的Final OA是否合法。
6、提出CA、DA、CIP
说明书、权利要求撰写有瑕疵时,可以考虑提起CA,在不超出原揭露范围的前提下,改写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
如果是保护客体造成无法授权,譬如真正有进步性的是制造方法,但答复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选组时却选择了物,可以提起分案申请(Divisional Application,DA)。
当说明书的内容无法符合written description/enablement的时候,可以透过CIP补入相关数据。
相较于中国的审查程序,美国的审查程序确实有比较大的不同,上面介绍的多种应对策略中,比较常用的还是前面三种,而前面三种策略中,第二和第三个策略很重要的一点都是要尽快提交答复,尽量在2个月内提交。
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中国客户的美国申请,于2009年4月17日进入美国,从2011年5月4日收到了第一次OA到2015年6月29日收到授权通知书,共提出了4次RCE。相当于收到了8次审查意见,在答完第8次审查意见之后获得了授权。因为这个技术是该客户比较基础而且比较重要的技术,所以申请人不能轻易放弃这个申请,期间还经过与审查员会晤等过程,最终获得了授权。
当然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在面对Final OA时到底采用何种方式应对,还是需要对技术方案、审查意见、对比文件和申请人对申请的考虑综合分析后给出合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