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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7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二)...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充分的公开其技术方案以换取特定时间内的法律规定的排他性权利,因此,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应当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的要求,即发明或实用新型而言,其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要求,并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标准。
然而,如果审查员在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时,认为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含糊不清或公开不充分的,就会下发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意见,站在代理人和申请人的角度而言,一旦收到了对于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作为驳回理由的审查意见,就会陷入到左右两难的“华容道”之中,因为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往往需要通过证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进行客服,而一旦证明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就会导致本申请的创造性急剧降低而被审查员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因此,如何在撰写申请文件时避免出现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就显得极为重要。
在此,笔者根据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和经历总结出了几点在撰写时需要着重注意的问题,从而尽可能的保证说明书能够充分公开:
首先,对于实用新型和涉及结构的发明而言,代理人一定要根据交底书的内容要求发明人提供具体的、可编辑修改的机械制图,类似于手绘制图、功能性模块示意图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拼凑图都是会存在较大风险的,尤其是对于保护客体为“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实用新型而言,过于概念化的结构图甚至会被审查员认定为编纂专利而提前宣判“死刑”,只有清楚明确说明书附图才能展示出每个技术特征的形状与结构,从而才能较好的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而保证充分公开。
其次,在进行说明书撰写时,要保证语言简洁清楚且逻辑通畅,因为专利文献最终是要供审查员、技术人员以及普通群众阅读的,因此,在撰写时应当始终以审查员、技术人员以及普通群众能够理解为标准,而不是按照自身的思路想到哪写到哪,导致审查员在阅读说明书时非常的混乱而产生以公开不充分而驳回的动机。
最后,在撰写时应当着重注意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方案之间的对应关系,即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一定是能够解决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问题”的,故在撰写时,一些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效果就不要出现在权利要求中,并且应当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与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问题”实现较好的对应,从而保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本申请的技术手段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述,只要能保证以上几点要求,笔者认为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专利申请落入“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中,以期从“华容道”中顺利地转危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