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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万的代价——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限缩作用造成的维权失败

作者:

时间:2019-09-05

涉案专利:ZL201010293730.7,

发明名称: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

申请日:2010-9-26

授权公告日:2013-7-10

专利权人:卡西欧株式会社

案情简介:卡西欧株式会社主张被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APUS-20的激光电视(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6、7的保护范围,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并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涉案专利:

1.一种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在规定的波段发光;

光源光发生部件,利用上述光源的发光,以分时的方式发生发光效率不同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以及

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使得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中,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并且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循环发生,

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是具备涂覆了发出规定波段光的荧光体的区域的色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是能旋转驱动的色轮,该色轮还具备使来自上述光源的光扩散反射的扩散区域。

争议焦点:


经过认定,当被诉侵权产品在无信号(w)、操作选择(c)工作界面的标准(b)、鲜艳(x)和游戏(y)的3种模式共6种情况下运行时,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同颜色光之间的发光效率排列为:a蓝>d绿>b黄>c橙;发光期间排列为:c橙>d绿>b黄>a蓝;激发电流排列为:a蓝>c橙>d绿>b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中,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并且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所包含的范围。如果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那无疑被诉侵权产品是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的。但是权利要求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得到的结论却不同


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其中,记载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是荧光体饱和所带来的发光效率恶化问题,也即是说,要克服技术缺陷,需要同时考虑荧光体和光的作用。

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了三个实施例,三个实施例中分别公开了三种色轮的结构:

实施例一中,参见图2,图2的色轮24包括红色荧光体反射部24R、绿色荧光体反射部24G和蓝色用扩散反射部24B。

实施例二中,参见图6,图6公开的色轮45a包括无荧光体部45N、绿色荧光体反射部45G和蓝色用扩散透过部45B。

实施例三中,参见图9,图9公开的色轮45b包括无荧光体部45N、绿色荧光体反射部45G和蓝色用扩散透过部45B。


可见,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发光效率最高的蓝光所对应部分并无荧光体。也即是说,在考虑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时候,无需把蓝光考虑进去。


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把蓝光排除在外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的绿光、黄光和橙光并不满足本申请独权1提到的不具有涉案专利所限定“发光效率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相对于其他颜色光的发光期间短,且驱动电力大这一技术特征。故而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并不侵权。


分析

本案诉侵权失败,很大原因在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描述过于上位,并且在说明书中并未用足够的实施例去支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描述。

在撰写阶段,应当基于权利要求的描述去充分展开,具体到本案,应当是以列举多个实施例的方式来实现,且各个实施例之间要彼此有区别,以佐证本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仅局限于几种形式。如果各个实施例之间重合度较高,例如本案中三个实施例均直接将蓝光区域排除在荧光体范围之外的情形,那么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限定的作用,造成维权失败。

仍以本案来说,如果在撰写阶段,就充分考虑到实施例的多角度展开,加入色轮表面全部涂覆有荧光体的技术方案,那么每种光均需要经过荧光体,就不会出现上述诉讼失败的教训了。

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情况下,由于专利权人的产品的需求,会使专利贴合产品去撰写。这样做的好处是专利与产品高度贴合,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产品形成有效的保护,坏处是容易受产品自身的影响,造成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必要的限缩。这时候,专利代理人的价值就要体现出来。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在拿到技术方案后,首先要做的是就是充分理解每个技术细节,但是这还不够,在理解的基础上还要做相应的技术方案的扩展,以期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这样,在保证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案逻辑相同的前提下,即使申请文件中的某些技术方案并不与专利权人的实际产品相贴合,甚至某些情况下与实际产品的某些局部设计会背道而驰,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方案的保护范围之内。


仍以本案为例,假设专利权人的实际产品可能就是不需要蓝光对应有荧光体,因为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其它的技术缺陷。但是就本专利来说,在说明书中列举一个蓝光对应荧光体的色轮的实施例并不违背本案的初衷,仍旧可以实现本案的技术效果,克服本案提出的技术缺陷。


诚然,“智者千虑必有一失”,一般地,我们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会遵循“提出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的思路去撰写。由于在撰写阶段需要做大量的检索工作,所以往往在撰写时就已经知晓了大量的现有技术,在无形之间会自我缩小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但是这样会不自觉地把一部分会具有新创性的技术方案排除掉。


作为代理人,有时候会有以下感受:有时候认为在解决技术问题起着关键作用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彻底公开,反而为了保证技术方案完整性的必要技术特征,貌似作用不关键,反而会在某些时候成了关键的区别特征。


那么,如何在撰写阶段尽可能地将申请文件写的完美呢?


1)多检索。检索工作对于代理人来说是必需的,这可以让我们对技术方案涉及的背景有更深刻的了解。那么在撰写时,代理人可以根据其他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来完善本申请的内容。


2)多反思。基于专利权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要多多列举反例或者替代的方案,以探索保护范围的边界。例如专利权人给到的技术方案中为“固接”,那我们就要想到“活动连接”行不行,“如果不直接接触连接可以不可以”;例如专利权人给出的技术方案为“A发送地址信息给B”,那我们就要想到“B主动请求A地址信息”能不能实现。


3)多列举。如前所示,权利要求的语言毕竟是浓缩的,抽象的,概括的。在说明书中,需要在实施例中充分展开解释并说明。必要的时候,可以列举多个并列的实施例,对技术方案形成支持。


4)多检验。代理人的撰写思路,在撰写初期就会形成。但是撰写思路也会存在瑕疵。“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检验的方式有多种,例如和别人沟通,看下别人是否存在不同的视角和思路;或者等上两天把自己的思路放空,重新再来审视此案子,会发现自己当初思路的缺陷所在。


代理人的工作,均在于日常工作的琐碎细节中。以“工匠精神”的形态去处理案子,尽可能地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并在说明书中支持该保护范围,保证专利权人的专利真正成为维权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