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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坑”,一入误终身

作者:

时间:2018-04-17

       最近听到很多人抱怨“商标审查时间越来越短,可是注册怎么越来越难”,“领导让我想个品牌名称,想的头发快掉光了”……想想也是,2018年中国商标申请量738.95万件,这是一个多么“喜人”的数字,可是任凭汉语言文字再博大精深,也都快被掏干了,能不难么!于是,有人“花招百出”, “变字”、“造字”等等方式意图出奇制胜,对不起,这可逃不过审查员的火眼金睛,依然被以“不规范书写,具有不良影响”无情地驳回。相较于注册之难,商标购买似乎是条“捷径”,价格反复磋商的艰辛过程,此处省略一万字,今天主要想聊聊转让这道法律程序中需要避过哪些坑。

 

       先来了解一下商标转让的法律依据,当然这也是转让下发补正或者不予核准的部分原因。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One:章戳不清晰,可能导致不予受理

       做过转让的各位应该知道商标转让申请文件的章戳处留出了相当宽裕的盖章空间,目的就是请双方把章都盖清楚了,切记不要压字,否则会有不予受理的风险(友情提示:可以把章戳洗一洗,印泥压得再深点)

Two:共有商标的确认需要谨慎

       共有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通过第一申请人是可以检索出来的,但是以第二或其他共有人名义是无法检索出共有商标的,这就需要结合第一申请人、商标名称、类别等关键词进一步锁定并确认共有商标的信息,防止共有商标转让出现遗漏。

 

Three:先后委托不同代理机构办理同一商标转让,注意考虑变更代理机构

       曾经收到过这样的补正,某公司针对某商标曾委托A代理机构办理转让,但是转让被不予核准,两年后又委托B代理机构再次转让,转让过程中收到了补正通知书,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委托哪家代理机构并提供声明文件。如果申请人有类似情况,在第二次转让的时候提交变更代理机构的申请,应该就可以避免补正了。

Four:相同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别忘了还有交叉检索

       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和近似商标需要一并办理转让,相同大家都很容易理解,而近似的判定则由审查员掌握,因此,对于归属“同一系列”的商标,最好还是一并转让,以免下发补正,此举目的在于防止在市场上出现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构成相关消费者对市场主体的混淆误认。举例如35类的尚品和尚品奥莱,转让的时候需要一并转。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存在交叉检索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也要一并办理转让,否则同样会下发补正。例如0502医用营养品和3005蜂蜜等商品交叉检索,4401(二)疗养院和4303养老院交叉检索,0506消毒纸巾等和1603纸巾等商品交叉检索。诸如此类,不了解分类表的小伙伴表示已经看懵了,这个时候有一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就很有必要了,毕竟正常情况下转让只会给一次补正的机会,如果补正未通过就会下发不予核准通知了。

友情提示:商标转让的审查时间一般在6-8个月左右, 未免下发补正延长审查时间,谨防“入坑”。如果是购买商标,最好还是公证一下比较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