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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6
近日,B站up主“敬汉卿”网络昵称遭遇抢注的事件持续发酵,引发大众关注。笔者在跟进中发现,该案虽为简单的抢注案件,但其所暴露的诸多问题,如《商标法》与公众的疏离、商标申请门槛于新时代的缺陷、恶意抢注者的赔偿机制、平台与内容创作者关系的构建等皆值得深思。
一、事件简介
2019年8月3日,B站知名up主“敬汉卿”发布一段视频,谈及其真实姓名兼网络昵称“敬汉卿”被不法企业抢注为商标并收到侵权告知函,并表示会依法开展维权活动。短短6分钟的视频却掀起巨大波澜,众多粉丝、up主乃至路人用户通过多种途径表达支持。该视频短时间内便登上B站视频排行榜,播放量截至7号已达1400余万。
图为事件所涉视频“我被告知跟我22年的名字我不能用要我改名!我如何维权的!”截图(来源:B站)
在围绕该事件的讨论中,笔者发现该事件案情虽简,所暴露的问题却不简单。
二、内容创作者对网络昵称进行商标保护的需求
“敖厂长”为B站关注量500余万的up主,图为涉嫌抢注其昵称的商标列表(来源:白兔)
虽针对相应侵权行为,内容创作者可通过主张在先姓名权(在先姓名权所保护范围涉及本名、艺名及笔名等,笔者认为网络昵称应属于艺名、笔名范畴)予以对抗。但抢注案件的频发性、内容创作者的个体性必然决定其需将昵称注册为商标,以利用行政机关的审查力量,至少实现于核心类别上可简易有效地应对抢注。
三、内容创作者商标注册及维权的困境
大多数内容创作者在存在将昵称申请为商标的需求下,依然未采取商标注册或维权行为盖因现实中存在太多困境。
(一)距离与疏离
笔者于事件跟进中最大的感触就是商标行业乃至整个知产行业的小与专,使相关概念、法律离公众太远。在笔者看来,当前《商标法》的立法工作与普法工作之间存在太高落差。在所涉视频的评论区,大多数观众所努力做的只能是给极少部分科普向、专业性的评论点赞、回复以期up主能看到相关评论。
图为所涉视频评论区的部分留言(来源:B站)
而在这极少部分科普评论中,还有部分是普通观众通过网络检索所查到的商标抢注概念。其中,笔者记忆中最先被顶上热评的科普评论依然援引的是2001年《商标法》第31条,这可是在2019年《商标法》即将实施的前夕。这比观众询问商标是什么更令笔者震惊,不知商标为何尚可归咎于公众的不感兴趣,但公众有兴趣之后所检索到的却是极为滞后的信息,当前商标普法工作的缺位显而易见。
图为所涉视频评论区的部分留言(来源:B站)
距离造成了疏离,内容创作者或者说公众所面临的问题不是怠于行使权利,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是根本不知道享有什么权利。他们理直却不气壮,因为他们不清楚自己的有理是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在抢注者的法言法语面前,有多少内容创作者敢于去相信、去依靠一部自己完全不知的法律来进行维权。
(二)商标申请门槛的缺陷
为大家普及下内容创作者的三种类型——与平台或公会(第三方企业)签约的创作者、自办公司的创作者、纯个人的创作者。就笔者日常所接触,三种类型的创作者中以最后一种为主。
但我国商标制度为规避不法自然人的大量抢注,要求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除身份证外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或有关行政机关的登记文件。此项规定于出台之时乃至当前仍有一定合理性,但明显滞后于当前内容创作者群体扩大的新时代特征。
而如果内容创作者按照上述规定申办营业执照,在造成自身经济负担的同时,感觉还会造就一批“经营异常企业”。
(三)维权成本高、抢注成本低
在判断内容创作者维权成本时,必须强调其所具有的个体性。个体进行商标维权所投入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成本对其正常参与市场经济的影响,较一般企业更严重。且内容创作者尤为重视作品的更新频率,因维权而过度投耗精力无疑会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而相较于花费颇高的维权成本,抢注者仅需注册个皮包公司便可以较低价格进行批量抢注。加之我国尚未建立针对恶意抢注者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也导致维权者的投入及回报不成正比。
四、内容创作者昵称注册与维权的途径
(一)平台与内容创作者关系的构建
图为B站官方声明,源自新浪微博账号“哔哩哔哩UP主执事”
平台的介入对缺乏团体支撑的个体创作者而言是件好事情,但此种介入于实践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1)平台介入后应表现为何种角色?是提供商标从业者联络方式的中介性机构,还是直接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维权服务?采用纯公益、半公益还是商业模式?
(2)平台被动提供法律援助的方针,是否会导致部分对商标不了解或有误解的创作者的权益难得到有效保护?
(3)平台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否会针对不同类型的创作者类型而有所差异?例如对于自办公司或与第三方签约的创作者,其是否会持有不同态度?
(4)维权后续事宜是长期的,内容创作者的流动是常见的,平台是否会以正在维权的理由限制创作者跨平台的自由性?或者说直接中断援助?亦或是在平台保护模式普及后与其他平台对接?
(5)平台与个体创作者能否就昵称商标的申请人、权利归属达成协议,会不会产生类似于歌手邓紫棋与其经纪公司的争议?
虽然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但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平台与创作者于实践中相互磨合方能逐渐解决。而B站所将推出的“up主创作权益保护计划”无疑会成为类似平台出台相应措施的探路石,甚至是模板。
(二)协会、制度的创立与变革
就协会创立而言,在当前环境中,内容创作者的数量越来越多,所面向的用户群体规模巨大,顶尖的内容创作者与主流明星之间几无差异,那么能否组织各大平台及内容创作者成立集体性组织,从而为内容创作者的作品、昵称等提供集体性的保护。
就制度变更而言,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对接平台,在平台履行一定审查义务的情况下,适度降低部分内容创作者申请商标的门槛,不再硬性要求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甚至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建立保护白名单。
频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使著作权走进了公众,那么商标权是否能够凭借此事走向公众,对我而言无疑是值得期待的。但无论未来如何,“敬汉卿”的发声已经揭开了内容创作者头上阴霾的一角,正如许多观众所说,这是里程碑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