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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申请的硬核条件——显著性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3-12

       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气味等)一样要求具备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在我国,声音商标的申请注册可需要“过五关斩六将”的本事。

 

       从实践中看,想要在我国成功注册声音商标,需要通过三道关卡:1、绝对禁止条款审查;2、显著特征审查;3、相同近似的审查。

 

       具体来说,首先,注册商标不能包含商标法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其次,缺乏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不能进行注册。最后,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会被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也难以获得注册。

 

       就以上三方面审查来看,最难通过、也是最具争议的部分,当属显著特征审查。显著特征审查是商标注册的本质要求,因为声音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才能第一时间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联想。即便是腾讯公司这样的巨无霸,也曾在显著性这一关卡面前屡屡碰壁。

 

       今天我们就开看看腾讯公司是如何突破重围,成功注册声音商标。

 

       起初,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会阶段,腾讯公司关于“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注册申请可谓是接连碰壁。

 

       2014年5月4日,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嘀嘀嘀嘀嘀嘀”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8月11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随后,腾讯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注册申请。于是,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决定的腾讯公司便转向了司法救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前述驳回决定。

 

       事情的转折发生在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QQ消息提示音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第二,腾讯公司的QQ软件于1999年2月上线至今,知名度极高,QQ消息提示音与QQ软件、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指定的38类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显著性的认定,并认同申请商标在与QQ相关的“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也就是说,北京高院实际上将提示音商标获得注册的服务限缩到了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提示音仅在与QQ软件高度相关的服务类别上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从腾讯QQ提示音案判决来看,北知法院对诉争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做出了详细论述。具体体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使用时间上,长期使用;

第二,使用程度上,大量使用;

第三,使用范围上,诉争商标可注册的服务项目范围应当与诉争商标本身的知名度、影响力相适应,该声音整体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能够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结合上述案例,如果你打算申请声音商标,请做好长期抗战的准备,很可能受到显著性方面的质疑,申请人可以考虑按照以上思路,搜集大量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程度及使用范围。

 

        腾讯QQ提示音案作为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也将成为声音商标保护征程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