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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撤三案件看新兴经济下如何理解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3-07

背景资料:

 我司接受锤子公司委托,代理第42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的“

 

 承办思路:

 第一,智能手机生产商对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第42类技术服务类别?

 1.从撤三程序的立法目的来看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孔祥俊;夏君丽;周云川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其注册,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规定属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范,而非商标注册的要件规范,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注册人,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正确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

 

 笔者认为,撤三程序与异议、无效宣告等其他程序区别较大,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条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自身商标,因此在撤三程序中更多的是关注商标注册之后的实际使用行为,而其他程序关注的是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撤三程序中的商标使用是仅涉及商标注册人自身的私权利,从而使撤三程序中认定的商标使用必然与其他程序不同且证据要求低于其他程序,这一点在新颁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也得到了法院认可。

 

 2.从国内智能手机行业的发展状况来看

 早在2014年,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我国手机行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成长最快的智能手机生产基地和消费市场。手机行业的竞争由主要依靠产品性价比扩展到对全产业链的整合和掌控,行业资源进一步向优势品牌聚集。支持品牌手机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通过“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全球品牌营销体系,开展全球品牌宣传推广。积极探索利用多边和双边平台支持企业推广自主标准、技术和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从该指导意见可以窥见,手机行业的发展早已走出早期的拼硬件拼性价比时代,如今已进入了技术革新时代。基于AI算法的摄像头、语音识别、图像处理等技术已成为智能手机的主流配置,各大品牌商均会进行“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生产出有各自特色的手机产品。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最终目的,促进我国国家创新和发展才是其目的,因而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必须适合我国创新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我国的创新和发展。我国智能手机一如既往地坚持“自主创新”精神,使得一加华为等品牌手机远销海外,在国外掀起了抢购热,“华为”品牌甚至成为了“中美贸易战”的矛头指向。而国内市场中,早已不再依赖苹果三星等海外品牌,小米华为“VIVO”“OPPO”锤子等品牌都大放异彩。因此,在撤三程序中,对于我国的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企业应采取鼓励的态度,认可智能手机生产商的自主研发行为属于在42类相关服务上进行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此逻辑亦符合“鼓励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之立法目的

 

 第二,第42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如何搜集与提供?

 由于智能手机生产销售商会在母公司旗下设置多家子公司,而每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有的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开发业务,有的从事手机生产、组装业务,有的从事手机销售业务……本案撤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亦是如此搭建公司框架。

 为了可以精准的让客户理解、方便提供服务类的使用证据时,需要承办人在理解客户业务模式的基础上,尽可能精准的指导客户提供相关证据,尤其是服务类别上的使用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基于客户的业务模式,我方承办人为客户提供的搜集证据思路如下:

 1、商标注册人对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

 2、撤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与该子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的《技术开发合同》及对应的履行凭证(如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虽然是关联公司,但仍需要规范的技术开发/委托相关的合同及履行凭证,此更利于证明撤三商标是进行了商业性使用】

 3、基于生活经验得知智能手机品牌商一般会举行新品发布会,而新品发布会的演示过程中会体现撤三商标,并会对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展示,因而指导客户提供《新品发布会》的场地租赁合同及对应的履行凭证(如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相关的媒体报道等;

 4、由于撤三商标核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比较抽象,传统理解一般是体现在家具、家居等产品上,很难与手机产品相关联。但由于承办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知晓国内较多的智能产品会去申请“IF设计奖(全称“IF DESIGN AWARD ”,源自德国,有“产品设计界的奥斯卡奖”之称),通过查询客户的官网发现,客户的部分型号手机荣获了“IF设计奖,因此,指导客户提供荣获“IF设计奖的部分型号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手机开箱实拍图的相关媒体报道、“IF设计奖荣誉证书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撤三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官方结果:

 最终商标局下发的决定书中,认定我方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对撤三商标予以维持。

 

办案感受: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电商、网红经济等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发展,现阶段的经济已与早期的传统经济有极大的区别,而知识产权与经济业态密切相关,需要承办人实时更新知识储备,广泛涉猎多种业态的经济模式、业务模式,时刻保持好奇心,不要局限在某个个案中。如法院在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作品大数据思维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界定等多个案件中,均着重考虑新兴经济的业务模式,从立法目的、国家宏观层面等多方面对于具体条款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与适用,从而达到促进新业态经济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的目的。而商标代理人亦应实时学习法院、商标局的裁判思维,精进业务能力。借用一句话,商标代理人的工作也是在事实发现与法律发现中不断穿梭,从而找寻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