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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却他人将“迈克尔杰克逊”抢注为商标,这一次,在先案例竟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18-01-23

“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审理案件时所确立的一个裁判原则,我国虽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我国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在先案例对于在后案件的审判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明显。


在下文即将讨论的案例中,权利人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大量的在先判决作为证据,法院为了论证其判决理由,亦主动援引了在先判决,故笔者认为,原告一方的合法权利最终能获得保护,在先案例发挥了重要作用。


Machael  Jackson是摇滚歌坛的巨星,早已为中国公众广为知晓。2015年,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第8647078号“MICHAEL JACKSON”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穿戴类商品上。后胜利国际公司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就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胜利国际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已经侵害了迈克尔 杰克逊先生的在先姓名权、在先域名权、在先商品化权,并且明显具有抢注恶意,已经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为胜利国际公司的上述理由不成立,裁定诉争商标维持注册。


胜利国际公司不服商评委的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支持了胜利国际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主张,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据此,胜利国际有限公司历经两年时间,最终阻断了他人在穿戴类商品上对“Machael  Jackson”的商标注册。


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胜利国际有限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在先案例用以支持其主张。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肯定了在先案例对于在后同类型案件的指导作用。在以往的判决中虽然也涉及对在先案例的借鉴,但在先案例往往都以“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姿态出现,法院对于在先案例的定位是模糊的。

 

而在本案中,法院直接援引了北京市高级人民院针对“李兴发LIXINGFA及图”、“李小龍”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所作出的判决,并据此进一步论证福建风尚时装有限公司将具有相当程度影响力的特定人物名称“Machael  Jackson”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案件类型相同,案情类似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已经生效的同类在先案例的法律适用与结论,其姿态鲜明,立场坚定。


这表明,在先案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又取得了进一步的突破,在先案例不仅助力本案中迈克尔 杰克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更重要的是,对此后的案件而言,当事人一方可通过积极搜寻相关同类型案例,用以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这对于权利最终获得保护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