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结合无效案例分析对权利要求的撰写和理解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4-23

摘要
本文以发明专利201010104157.0的无效宣告决定为例,分析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如何保障权利要求中用词的准确性,并如何根据权利要求中用词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

案件简介
专利号:201010104157.0
专利名称: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
第一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第二请求人;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第三请求人: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案情分析
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获取组件处于待处理状态的指示消息;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指示消息对容器中显示在屏幕上的显示区域进行缩小处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显示区域缩小后空余出的区域显示所述容器的隐藏区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纳组件的显示区域和隐藏区域。

案件焦点:
在基于证据文件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组件”一词的理解成为此无效案件的焦点之一。
“组件”一词在涉案专利中说明书记载的有关描述为:“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许多组件,例如PC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从而便于用户使用这些组件进行相应的操作,例如打开文件或者进入相应的应用程序。”
通过上述描述可知涉案专利通过举例的方式定义了组件,但同时也表示组件并不限于举例中提及的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除上述描述之外,“组件”一词在涉案专利所属的领域并无明确定义,由此,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组件”一词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组件”可以被理解为证据文件中公开的应用程序、虚拟桌面、数据项、多视图、网页、窗口等。而专利权人认为“组件”只应被理解为说明书中举例中提及的组件或与之等同的组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合议组认为申请文件中“组件”一词与证据文件中公开的应用程序、虚拟桌面、数据项、多视图、网页、窗口等并不相同,并维持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有效。

启示
本文根据审查指南中的上述规定,并结合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分析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如何保障权利要求中用词的准确性,并如何根据权利要求中用词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对于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注意该用词在相关技术领域是否具有通常的含义;对于权利要求中在相关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具有的含义的用词,需要在专利说明书中对该用词进行定义;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词进行定义时,可以在对该用词进行定义的基础上,通过举例的方式对该用词的定义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
在理解权利要求时,首先,对于权利要求中用词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通常含义的情况下,应该将其在相关技术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作为该用词的含义;其次,在权利要求中用词在相关技术领域没有通常含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用词在说明书中的定义的理解,作为该用词的具体含义;若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用词进行定义的基础上,还通过举例的方式对该用词的定义进行进一步说明,则保障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中该用词定义的理解的准确性;若没有在说明书中对该用词进行语义的定义,而是直接通过举例的方式对该用词进行描述,且在举例时对于列举的内容采用并不限于之类的描述,则会像涉案专利一样,对于举例中并不限于的部分形成理解上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