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4-27
摘要:关注潮流品牌的消费者对于“MLGB”应该不会太过陌生,这是艺人潘玮柏与李晨共创的潮流品牌店NPC的自有品牌。但在2019年2月3日,北高院在“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中,认定“MLGB”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终审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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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号 |
(2018)京行终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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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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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原告(二审上诉人) |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第三人 |
主体 |
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 |
商评委 |
姚洪军 |
诉争商标 |
(25类,8954893号) 注册时间:201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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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商品: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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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裁定 |
一、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 二、上海俊客公司称争议商标是指“MyLife’sGetting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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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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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观点及裁判 |
法院观点: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然该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以及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之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青年一代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同时,考虑到虽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争议商标时,与英文表达一并使用,但其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综合在案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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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九条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了界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故从审查标准的视角理解,道德风尚包括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公认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
由于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类似于“黑社会”等含义相对固定的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时,是否违背道德风尚不易产生分歧。但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载体的变化导致人们表达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具有新含义的文字组合,包括以拼音字母替代汉语词汇表达的方式不断出现。网络环境下语言使用的习惯、风格、方式形成其自身鲜明的特点,甚至在特定群体中形成了具有相对固定含义的“网络语言”,并逐渐融入到人们的日常语言环境中,产生为社会广为接受的新词汇或者新含义。“网络语言”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有何不同的观点?又需要考量哪些因素?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一、一审法院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产生的分歧
少数意见认为不违反:
1、作为网络流行语,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形成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社会道德风尚取决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能因为部分人了解其具有不文明含义,就认为两者建立了固定联系,否则会不适当的限制语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
2、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争议商标在取得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基于对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在商标的推广、宣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争议商标实际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
3、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用于评价标志本身以及标志使用在核定商品是否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危害,至于上海俊客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有意迎合部分网络上的低俗品位,并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调整的范围。
多数意见认为违反:
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属于商标禁用的绝对条款。依据该条审查注册商标是否需要宣告无效时,应该充分考虑裁判作出时争议商标标志的含义,确保商标的持续存续不与社会伦理道德相违背,而不仅仅限于商标标志在申请日或者核准注册日的含义。因此,对于产生于核准注册日之后,用于证明争议商标标志现有含义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的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日之前,争议商标具有的不文明含义已经存在,并在一定的群体范围特别是部分年青的网络用户中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这种指代使用和认知的范围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扩展,甚至扩大出现在日常生活中。
2、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通过上海俊客公司提供的广告宣传等证据可以看出,争议商标在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卫、与众不同,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恰恰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晓争议商标的不文明含义。从商品使用的群体定位看,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
3、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青少年猎奇和反叛心理强烈,三观尚在形成阶段,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衣服、鞋帽等商品上,广告宣传等证据表明,主打的营销卖点为“时尚”、“个性”、“潮流”,其目标定位群体正是青少年。诉争商标对青少年群体而言含义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这种不良引导直接影响的是青少年群体,危害后果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最终,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法院对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认定
不同于一审法院出于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二审法院更多地是从法条本身出发,对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1、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而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否则所得出判断结论容易“以偏概全”,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本案中,“MLGB”潮牌虽定位于青少年群体,但青少年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其不文明含义会对该群体产生不良引导,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
2、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产生的判断时间: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若申请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考虑到为避免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在诉争商标“MLGB”核准注册前已经具有不文明含义,在其核准注册后,更是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扩大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
3、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特别是对由单独字母或者字母组合构成的标志,就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即以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等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但是若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相关内容形成普遍认知的情况下,亦可以经过充分说明予以确定。本案中,诉争商标“MLGB”为网络社交的常见用语,几乎所有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者都知晓其不文明含义,而且其含义逐渐波及到社会公众。
4、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一般应当由主张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标志固有含义的,应当提交辞典、工具书等予以证明,但是若诉争商标的含义基于生活常识已经能够形成普遍认知的,此时经过充分说明亦可以予以接受。本案中,当事人姚洪军在行政阶段提交了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形成的网页截图,能够证明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不良影响的情形;另一方面,俊客公司虽主张诉争商标“MLGB”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并无证据表明这种缩写方式是英文中常见的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打消争议商标具有不文明含义给人带来的厌恶感。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将网络流行用语注册成商标要考虑其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
中华语言文字博大精深,让人印象深刻、朗朗上口,易于传播的优质商标资源却有限。但随着互联网社交化的发展,一夜爆红的网络流行用语成功地引起了很多商家的关注,像服装、鞋帽、食品等很多网络店家都热衷于将网络流行语申请为商标,宣传版面、店铺广告标语等随处可见,以此用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无需花费大量的宣传便可让其名牌达到知名的效果固然好,但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将网络流行用语注册成商标要考虑其合法性、显著性、在先性。
1.合法性
《商标法》里面明确的规定,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其合法性审查主要体现为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这种不良影响是会对民众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社会的良好风气造成负面的效应。
如本案的“MLGB”商标、热词“不忘初心”、“好嗨呦”、“草泥马”等均易因为其本身存在的政治、文化因素等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进而被驳回。
2.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能够帮助用户区分商品的来源。如果仅仅直接用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来作为商标名称,则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想要申请网络流行语作为商标注册,还需要结合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来看,该商标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如商评委做出的关于第21529657号“约个小鲜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与关于第33767302号“逆袭黑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申请商标“约个小鲜肉”指定使用在“烹饪设备出租;饭店”等服务与“逆袭黑马”指定使用在“教学;培训”等服务,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虽然“小鲜肉”、“逆袭黑马”一类词汇并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但该类商标指定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自然也就不能在该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
3.在先性
我国商标法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即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近些年来,一旦有新的热门的网络用语流行,就立即会有大量的商家申请注册,如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网络用语”,包括“柠檬精”、“好嗨哟”、“雨女无瓜”、“硬核”、“断舍离”、“996”等均有众多申请记录。即使上述词语满足合法性、显著性的要求,要想注册成功,还要拼手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很多网络流行语都只是昙花一现,快速爆红然后又快速过时、被遗忘。然而商标申请却需要一定的周期,即使你排除万难争当了第一,待到商标获准注册时,流行语也可能也已经更新换代了。
综上,在产品宣传或品牌推广中,网络流行语的广泛使用,使得商家与年轻用户群体进行交流更为贴近。而另一部分商家也想借着网络爆红语的国民度,注册成为自己的商标。虽然在短期内,产品能借助网络用语的热度获取较大的曝光度和知名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网络热词都适用于产品的属性和面向的用户群体,并且部分网络热词于产品而言缺乏显著特征,于社会而言还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故将网络流行用语注册成商标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