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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制度详解(上)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7-13

        日本的专利制度始于19世纪末,1885年公布的《专卖专利制度》标志着日本专利制度开始确立,距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现如今,日本专利制度实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单独立法的模式,即分别由《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予以规范。日本的“专利”(特许)这一概念相当于中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不称为“专利”(特许)。即:实用新型获得授权后成为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授权后成为外观设计权,均不称作“专利权”。

       一、申请途径:
       日本和中国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因此中国申请人向日本申请专利时可以选择以上两种途径。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的申请途径不同,其相关期限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外文书面申请:日本允许通过外文递交专利申请,即申请人在基于《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向日本申请或直接向日本申请的情况下,可在递交日文请求书的同时,直接递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文本,而后于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1年4个月内补交日文申请文件。此时,申请人可在申请中或授权后,就发现的日语文本翻译错误向日本特许厅申请进行改正。但如果提交日本专利申请同时提交了日本申请文本而没有提交原始申请文本,申请人则无法基于优先权文件的记载对日语译文进行改正。
       因此,中国申请人应利用好这一日本特有制度,尽可能避免因翻译问题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注意:
       1、提交新申请时,不需要委托书。但对已申请的专利进行转让、撤回、复审、诉讼等特别手续时需要提交委托书,且必须提交委托书原件;
       2、日本专利的实审官费以及年费是按照权利要求实际项数收取,因此,申请人可在申请实审之前或同时,通过主动修改的方式删减不必要的权项以节省官费。


       二、申请流程:
       以下为日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图,供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
       1、日本的实质审查和公开程序是两个独立并列的程序,未公开也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2、申请同时提实审,然后,走通常实审程序的话,1年半左右会收到审查意见;
       3、日本的审查意见分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和“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两类。除“最后的驳回理由通知”外,其余的通知都称为“最初的驳回理由通知”;
       4、发明专利在授权公报后6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提出异议请求,审查员对该异议请求进行审理后做出“取消专利权决定”或“专利权予以维持”决定。专利权人可针对“取消专利权决定”向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护期限:
       发明: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涉及医药农药等领域可延长5年;
       实用新型:保护期限10年,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提交日起大概4个月就会做出授权决定;
       外观设计:保护期限25年(2020年4月1日起执行),获得外观设计权需要通过实质审查(不需要提实审请求而是自动实审),大约申请日起6个月内会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

       有关日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制度以及其他特殊的专利制度,将会继续更新,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