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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0-07-30

       随着驳回率的攀升,专利审查意见中也大量的出现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评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变的越发的“聪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要保护的发明,也几乎都成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
       那么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则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而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         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第二种: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第三种: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针对于第一种情况,若审查员对区别特征进行公知常识的评论,申请人在确定区别特征非“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在审查意见答复中请求审查员以教课书、工具书或者是其他公开文献的方式进行举证论述。
       针对于第二种情况,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包括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公开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区别特征,第二个方案公开了专利申请文件的另一部分区别特征,那么现有技术的第二个方案针对于区别特征是存在技术启示的;而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仅存在一种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与专利申请文件的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采用技术手段不同,那么则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区别特征不存在技术启示,除非专利申请文件的区别特征确实很容易想到,而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区别特征很容易想到的情况下,审查员直接用公知常识评述即可,又何必采用第二种技术启示的手段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区别特征进行论述。
       此外,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通过其他的技术手段已经完美的解决了专利申请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再增加额外的工作去解决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了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仍旧想画蛇添足的用其他替代方案再次解决已经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什么依据或证据确定他必然会想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除非就是事后诸葛亮。
       针对第三种情况,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审查员采用另一份对比文件或另两份对比文件评述专利申请文件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则要结合对比文件认真考虑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另一份或两份对比文件存在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即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区别特征,在另外的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审查意见答复中,不能看到区别特征相同,即盲目的认为最近接的对比文件可以与另外的对比文件进行结合,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比对。
       因此,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用手段”等论述,要综合考虑审查员认为的区别特征是否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常用手段”,以及是否有解决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审查意见答复中,对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对比文件进行详细比对分析,以平常心据理力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