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1-04
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商标近似是避无可避的问题,尤其是外文商标的申请,更会因为音、形、义等要素屡屡被驳回,那么外文商标的近似标准又该如何判断的呢?接下来笔者以第25884111号“RAZER”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2019)京73行初3118号】为例来分析外文商标近似认定的判断标准。
2017年8月16日雷蛇 (亚太) 私人有限公司在第36类上申请注册了第25884111号“RAZER”商标,商标局以其与久鼎金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6类上申请注册的第1764950号“RAZOR”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
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不服驳回结果,随后进行了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从读音、外形及含义三要素进行了分析。法院认为,相关公众的记忆及认知规律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具有实质影响。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时多会通过两种方式对商标进行主动或被动的认知或记忆: 一为通过"听觉"感知该商标的呼叫;一为通过"视觉"感知该商标的外形。相比较而言,在音、形、义三要素中,读音及外形要素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具有更重要作用,如果该商标是外文商标,则其含义因素在相关公众认知过程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原因在于,相关公众在看到外文商标时,通常并不会将其先翻译成中文,然后再进行认知或记忆,而是会将该商标的"外形"及"读音"作为记忆对象,即便相对于较为简单常见的外文词汇亦是如此,由此可见,外文商标的含义对于公众认知混淆可能性的影响要更小。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为,“RAZER”与“RAZO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构成近似商标。
外文商标因语言的不统一,其所具有的外观、读音特征更易被相关公众所识记,而非含义。基于我国并非以外文为母语的国家,作为中国境内的普通消费者,在面对一件外文商标时,更多的时候是关注其商标本身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读音,而不是将商标标志翻译为中文进而将商品与商标标志的中文含义进行对应。即便相对于较为简单常见的外文词汇亦是如此,这也导致商标含义于判断不同语种间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时所占权重进一步弱化。
可见,在外文商标申请中,商标的读音、外形起主要作用,而商标的含义则是辅助作用,所以在商标申请时,为避免构成近似,应对所需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索,更好的做好商标品牌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