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2-08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审美层次也越来越高,进而对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变多。对于所需产品,不仅要功能俱全,在外观上也具有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产品外观的价值逐渐被突显出来。
产品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图案等做出的设计,是产品设计的先导,向人们传递最直观的产品信息,这是产品设计师的一个重要任务。那么,众多的产品外观设计能否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呢?
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首先,我们可以看出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外观设计不能脱离产品而单独存在,例如,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等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也不属于产品;此外,在专利法的最新修改中,增加了对外观设计产品的局部保护,也就是说,产品具有设计要点的部分区域也可申请外观设计。
其次,外观设计对单一色彩的设计不予保护,并且形状、图案、色彩也应当是常规状态,通过压缩、折叠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产品进行捆扎等状态不属于常规状态;对于包含气体、液体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也不能作为保护客体;用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特殊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也不能作为保护客体。
最后,对于电子产品进行通电后显示在电子产品上的图案以及色彩,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另外,对于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经过上述分析,产品设计师们看看你家的“宝贝”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吗?
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以下四个条件:
1、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的申请外观设计的硬性标准之一,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都应该具有新颖性,才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基础,换句话说,已经被他人提前公开而不具有新颖性的产品,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也就是说,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应当不存在抵触申请,因此,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满足外观设计对新颖性的要求。
2、外观设计具有独创性
专利权是对人们智力成果的保护,该智力成果绝不能是抄袭前人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作品,若发生,不仅不会授予专利权,可能还会被告侵权。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近似。那么如何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呢?一般我们可以遵循三个步骤:(1)认定基本设计;(2)确定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3)对是否构成相似设计进行判断。
3、外观设计适用于工业应用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节规定如下:“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
“适用于工业应用”的含义就是必须要应用于产品进行生成,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要能够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图片或照片准确无误并且唯一的确定所要求专利保护设计的外观,且必须能够生产出来的,如果仅是概念性的想法,即使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办法应用的话,是没有授予专利权的意义。
4、附加条件,富有美感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只对那些通过视觉能够产生美感的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然而对于“富有美感”的理解,是一种主观性极强的条件,由于人们的生活环境、文化修养、兴趣爱好的不同,对同一产品富有美感的定义往往会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富有美感”的判断,给外观设计的授权带来一定的不定因素,实际应用中,外观设计产品只要不是太过于丑陋,不违反社会习俗的,在大多数公众心理能够接受的,一般都可认为是富有美感的。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产品设计师们的“宝贝”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宝贝”们进行法律保护,在他人消费你设计的产品的同时,也是在为你的智力劳动成果“买单”,你们有心动吗?
那外观设计到底如何申请,后续小编会一一告知,外观设计那些事,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