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2-25
在计算机领域的专利OA答复过程中,经常会遇见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使用网络证据的情况,由于网络证据五花八门,如何确定网络证据的公开时间,是专利OA答复中的一个难点。下面就笔者最近遇到的案例,给出一些建议。
案件
该案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发出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比文件1为一篇网站博客文章:“ Protobuf On HTTP 技术预研(附代码)”, Ryo8,https://www.jianshu.com/p/d74032949634。审查员认定该博客文章的公开日为其网页上记载的日期“2018.06.03”,该日期在本申请的申请日“2018.09.04”之前。
该对比文件记载的日期如下图所示:
对比文件1 中除记有“2018.06.03”的标识外,在其他地方均未体现任何与时间相关的内容,但网络证据可能涉及到的时间点包括:网页的撰稿时间、网页的上传时间、网页的发布时间、网页上记载的时间、服务器上记载的时间等,故而网页上的时间标识包括多种可能,仅凭上述时间标识只能确定其为上述时间点之一,例如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时间“2018.06.03”可能是网页的撰写时间,即网页发布时网页上记载的时间标识仍然是网页的撰写时间,因此网页的发布时间则无法被确定,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该时间标识即是网页内容真实的公开时间。但是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一种推断,在没有确凿的证据面前,审查员很有可能并不承认,那么能否找到确凿的证据呢?
再次阅读对比文件1的网页,当把鼠标移动到日期“2018.06.03”上时发现,网页出现了一个悬停标签,如下图所示:
这个时间标签“最后编辑于2020.06.10”意味着该网页的内容在2020.6.10日之前经历过多次修改,因此并不能确定该网页当前显示的内容就是2018.6.3日用户发布的原始内容。如果用户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与2020.6.10之间做出的修改,那么此文献将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这个结论是确凿的。所以,即使审查员使用该对比文件评述了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但由于并不能确定该对比文件当前记载内容的公开日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该对比文件并不能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来评述其创造性。
结论:当在专利OA答复过程中遇到将网络证据作为对比文件的情况时,首先要确认其公开时间是否真实有效,在确认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出确凿可信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服审查员公开时间存在疑问,在此基础上,OA答复的创造性评述不攻自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