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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3-2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自2013年《商标法》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均已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初步梳理。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是指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所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其旨在针对侵权人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偏重考量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于“填平原则”而言,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且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赔偿顺序的梳理

相关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均是按照赔偿计算基数乘以相应的倍数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基础×倍数)。而计算基数通常为有相关证据佐证可以经过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者使用许可倍数,不包括法定赔偿。各部门法对于赔偿计算方法的先后顺序有不同的规定。如《商标法》规定应优先计算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可以计算侵权获利,而《专利法》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计算顺序是相同的。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1.第一款规定了赔偿顺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五百万);
2.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1.赔偿顺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三万-五百万);
2.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1. 赔偿顺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五百元-五百万);
2.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5、《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1. 赔偿顺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五百万以下)
2.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6、《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顺序: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三百万);
2.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亮点

2021年3月3日,最高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介绍了本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亮点等。
1、202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

 

2、厘清“故意”和“恶意”之间的关系(故意=恶意)

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恶意”。实践中,构成“故意”还是“恶意”很难严格区分,故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释,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第三条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3、明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4、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司法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典型案例

3月15日,最高院公布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条文的含义,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解释》。
1.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2.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
3.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苏民终1316号]
4.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浙8601民初1364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01民终5872号]
5.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03民终161号]
6.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粤民再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