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什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5-06

前言
《专利法》中许多条款及其判断标准中都会涉及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概念。比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应该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另外,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同样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那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你又了解多少呢?
由于不同人员可能对专利会有不同的理解角度,即使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人员,因为其对该领域的技术知识掌握的程度不同,在面对同一份专利提案或者申请文件时,不同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创造性评判得到的结果也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201120334739.8号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是一种可锚固式真空绝热建筑保温板,其结构是由保温芯与防护隔气膜复合组成,根据需要在保温芯上开有芯通孔用于锚固以减少保温板脱落的几率,提高保温效果。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1)可锚固的限定;(2)所述保温芯两侧的防护隔气复合膜在所述芯通孔处热合为一体。
基于此,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观点:
观点1:关于区别特征(1),现有技术的产品本身具有开孔,同时功能上也能用来锚固,因此不能认为构成区别。关于区别特征(2),首先,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在开孔处均需要热合,权利要求1在热合后是否开膜通孔专利文件中没有提及,但并不排除可以开孔的情形,因此并未与现有技术构成区别。
观点2:现有技术的真空绝热板的开孔用来穿管线等,没有公开用来锚固,两者不同。现有技术构成通孔,而涉案专利在开孔处为热合为一体,不构成通孔。
之所以会出现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可能还是因为判断主体不同,并且不同判断主体的判断标准不同。
因此,为对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做出规范,以保证评判结果的一致性,《审查指南》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主体进行了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在有了前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主体的定义之后,又应该如何准确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
1.时间
其实根据前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不难看出,这一定义一方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一个时间限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仅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有这一限制,是因为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与实质审查的日期之间存在时间差,发明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很可能在申请日之后被公布,并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而为避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在申请日之后知晓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去评价该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才有了前述的时间限制。
因此,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留意这一点,因为经常能看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这样的评述,对于这样的评述,即可考虑是否能够从时间上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以及不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进而判定审查意见中所认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超出了指南中所定义的范畴。
2.知识范围
前述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还限制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仅知晓普通技术知识,但实际上“普通”二字也很难有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究竟哪些知识算是普通技术知识,而哪些又不是普通技术知识,对其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存在主观判断因素,因此,为保证发明的授权范围以及发明获得授权的概率,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该全面地考虑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避免仅关注部分对比文件或网页链接所记载的信息,而忽略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其它知识和能力的情形。
仍以前述无效案件为例,观点2仅通过涉案专利以及对比文件本身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比对得出相应的结论,而观点1则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涉案专利及对比文件整体,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进行综合判断,这样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更加准确。

总结
准确把握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常规实验手段能力对于申请文件的撰写以及得出客观的审查结论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还原本领域技术人员,使创造性的判断尽量客观化,避免主观性的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