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动态 · 中心

DYNAMIC CENTER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作品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06-07

 在现今移动互联网及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一部电视剧热播或者一部电影、一档综艺叫座,与之相关的影视、节目名称以及重要角色姓名等标识就都具有了品牌属性,伴随而来的即是各类乱象商标抢注行为。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譬如2021大年初一上映的“你好,李焕英”,出品方北京文化在2020128日就全类申请了“你好,李焕英”商标,其超前的商标保护意识可见一斑,但全类保护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其实也是权利人迫于现实境况下的无奈之举,那么在实务操作层面,对于作品名称可以从哪几个维度去保护呢,笔者通过查找、梳理案例,厘清了常见的几种做法,抛砖引玉:

 

u  通过著作权获得保护

著作权法本身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较高,对于脱离影视剧剧本或节目而单独存在的“影视娱乐节目名称”来说,往往较为简短,并未完整地传递作者的思想感情,很难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但是,对于经过特殊设计的影视娱乐节目作品名称,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譬如广为知晓的

案,华谊兄弟以其享有的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电影宣传海报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金阿欢及他开办的婚姻介绍所告上法庭,今年4月份终审判定金阿欢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驳回金阿欢的上诉请求。由此可见,著作权不受类别的限制,同时对《反法》要求的“具有一定影响”没有过高要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扩大了权利保护范围的,加之影视综艺节目往往具有娱乐大众的需求,通常都会对节目名称呈现形式有美感上的要求、需要经过艺术化设计,因此著作权也不失为一条保护途径,作为权利人要注意留存作品创作过程的相关资料,并考虑进行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属。

 

u  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

相较于著作权保护而言,《商标法》可以对影视娱乐节目名称进行更直接的保护,考虑商标实行“申请日在先原则”,建议在影视娱乐节目筹备之初就尽早提起商标申请。商标保护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故布局商标类别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自然要以自身的经营策略为首要考量因素,笔者通过了解行业内几家代表性企业总结了一下针对影视娱乐节目名称建议保护的核心类别和衍生品类别,供各位看官参考:

 

1.核心类别:

类别

商品/服务

41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

9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

35

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等

38

电视播放、视频点播传输等服务

 

2.衍生类别:

类型描述

类别

商品/服务

食品饮料

5

婴儿奶粉、驱蚊贴、消毒湿巾等

29

零食小吃、牛奶制品、坚果等

30

咖啡、糖果、谷物小吃、方便食品等

32

汽水、果汁等不含酒精的饮料

33

含酒精饮料

日常用品

9

电脑周边商品、手机壳、眼镜等

11

吹风机等小家电

16

文具、本、各类办公用品

18

箱包、雨伞等

21

杯子、牙刷、家用器皿等家居用品

服装鞋帽

25

衣服、鞋、帽、围巾等

玩具

28

棋、球、轮滑鞋、各类玩具

餐饮服务

43

餐厅、咖啡馆等

u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尽管将影视娱乐节目作品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或经过艺术设计后形成著作权,但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不能囊括影视娱乐节目作品名称产生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在电影、综艺节目或动漫通过巨大影响力而带来的非同行业商业利益这种已现实存在的客观利益。权利人对于这种利益享有排他的权利,其享有禁止他人未经同意而为商业目的使用其品牌的权利。因此,电影、综艺节目等名称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进行规制。适用《反法》对“名称”进行保护实质上也是对商业标识的保护,其优于《商标法》之处在于,《反法》的保护范围不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所划分的类别,尤其特别适用于被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不明确的情况。

  

 

综上所述,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在影视娱乐节目名称的保护上各有优点,又都存在局限性。如在《商标法》领域,影视娱乐节目作品名称的保护,会受到商品或服务范围的限制;在《著作权法》领域,单纯的影视娱乐节目名称,很难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在《反法》领域,适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保护时,需要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再判断是否属于特有名称。因此在考虑作品名称应如何保护时,不妨吸取各家之长,以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