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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型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11-29

“瑞士型权利要求”(Swiss-type claim)或称“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Swiss-type use claim),是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一种撰写形式,是指覆盖某种已知的物质或化合物的第二种或随后的医学用途(或指征)的权利要求。

由于最早在瑞士工业产权局适用而得名。其一般的表述形式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疾病B的药物中的应用“。由于当前世界各国大多不给疾病治疗方法以专利保护,瑞士型权利要求是保护医学用途发明的主要途径之一。

以下以具体案例对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说明:

申请号:CN01817895.2;

发明名称: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

申请日:20011026;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授权公告号:CN1276754C;

申请人:诺瓦提斯公司(专利权人变更前)-诺华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变更后);

权利要求(公开文本)

1.具有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 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

2.具有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 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在治疗胃肠基质肿瘤中的用途。

3.治疗患有胃肠基质肿瘤的人的方法,其包含给所述多个的需要此治疗的人服用对胃肠基质肿瘤有效剂量的具有通式I的4-(4- 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 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

4.根据权利要求3的用途或方法,其中施用的是通式I的4-(4- 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 基]-苯甲酰胺的可药用酸加成盐。

5.根据权利要求3的用途或方法,其中施用的是通式I的4-(4- 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 基]-苯甲酰胺的甲磺酸盐。

6.根据权利要求3的用途或方法,其中给成人施用日剂量200 至600mg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 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的单甲磺酸盐。

7.给患有胃肠基质肿瘤的人类患者服用通式I的4-(4-甲基哌 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的方法,包括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给人类患者每天一次施用药物有效量的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 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或它的可药用盐。

8.根据权利要求7的方法,其中施用日剂量200至600mg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吡啶-3-基)嘧啶-2-基 氨基]苯基]-苯甲酰胺的单甲磺酸盐。

权利要求(授权公告文本)

1.具有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 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的用途。

根据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是一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实质上是针对我国专利法对疾病的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通过给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保护空间和制度激励,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这类权利要求通常被撰写为“化合物X在制备用于治疗Y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或与此类似的形式(即瑞士型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通常具有三个主要特征:A:化合物X;B:化合物X制备成药物;C:治疗Y疾病。

权利要求1符合上述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主要特征:

1.具有通式I的4-(4-甲基哌嗪-1-基甲基)-N-[4-甲基-3-[(4- 吡啶-3-基)嘧啶-2-基氨基]苯基]-苯甲酰胺


或它的可药用盐(符合特征A)在制备用于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药物组合物(符合特征B)中的用途(符合特征C)。

由上可知,在想要对较为重要的疾病治疗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以实现对医学用途发明的保护。

那么在针对瑞士型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不仅要遵循专利法及相关规定中对创造性判断的一般原则,还需要考虑该类发明自身的特殊性。

沿用上例,从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豪森公司”)对该涉案专利(CN01817895.2)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以及诺华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上诉的审查过程可知,对于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如下:

1、对该类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进行了解释说明,即其不仅应对疾病的体外细胞、动物模型实验有效,还必须达到能够有效治疗人体患者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临床药用时能够达到绝对的成功,只需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以该药物治疗人体患者的成功性有相对合理的预期即可;

2、鉴于肿瘤药物研发的复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往往会对一些积极的信息产生极大的关注度,并据此进行有益的尝试,因此,即便现有技术未明确公开具体的实验类型和实验数据,但结合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现有技术的描述,如果其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所披露的信息,产生将待定化合物用于治疗该类疾病患者的动机,并对治疗结果的成功性具有合理的预期时,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该发明中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在各位专利代理师在对医药用途发明通过瑞士型权利要求进行撰写时,不仅要依据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三个主要特征进行格式性满足,还要参考审查过程中,针对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在保证瑞士型权利要求的撰写满足形式要求的基础上,也同时保证该权利要求的授权率以及权利要求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