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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潼关肉夹馍”事件看含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1-12-01

这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还有最后被拉下场的库尔勒香梨引发了全民对商标使用的高度关注,走向镜头前的大批被维权商户以及维权方,究竟谁是谁非?官方及时入场给出明确的方向。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维权方均有注册商标权在手,而被维权的商家在相同商品的店招或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与维权方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为基础进行维权,为何一石激起千层浪,大众朴素的法感觉是否应当全盘肯定?看似相仿的事件究竟有什么不同?作者尝试辨析一番。

先从维权方的商标入手,维权方的商标有一个共性,即商标中均含有地名。有些人可能要问:地名不是公共资源吗,为什么能够注册商标呢?

确实,地名注册商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也是能够注册为商标的。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简单来说:

1. 县级以下的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2.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例如“太平”,除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太平县)之外,还有永续平安的含义;

3.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维权方的商标恰好代表了上述情形,因此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并获得了注册商标权。


有些人可能要问:所涉地名的行政区划不同使得上述商标的类型有所区别,那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呢?


与普通商标相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审查和使用管理均更为严格,一方面对商标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自律性要求、品质监督要求,一方面对商标使用者提出了更高的使用门槛、品质保障要求。总而言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多了一层对社会公益的考量。
有人好奇:都含有地名,为啥潼关肉夹馍和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逍遥镇不是地理标志呢?

这就需要了解地理标志是什么了。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通过上述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包含地名,但该种包含的前提是:

1.商品来源于该特定地区,通常特定地区以行政区划范围表述(该特定地区与该行政区划的范围相比,可大可小,也可能完全重合)或以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定的范围;

2.商品的特定品质和信誉源于该特定地区的自然或人文因素。

因此并非包含地名的商标都可以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


我们来看看作为商品的潼关肉夹馍和库尔勒香梨其特定的品质特征与命名地的地理因素、人文因素是如何关联的(截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

潼关肉夹馍产地范围的水质和土壤特点造就了小麦和生猪的独特品质,该地域内自古流传的潼关馍饼制作工艺以及肉的制作工艺使得该地生产的肉夹馍具有了独特的外形和风味品质。

库尔勒香梨原产地适宜栽植的区域在冷热空气聚集冲击地带的沙漠绿洲特定产区,因昼夜温差、水质、土壤、天然降水量、温度光照等因素,使得库尔勒香梨具备了非常优质的品质特点。

综上,逍遥镇胡辣汤或许有独特的制作工艺和口味,但要以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需要证明胡辣汤工艺和口味与命名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的决定关系。若非如此,即使商标中包含有地名,也并非都是地理标志。
有人疑惑: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商业标记,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难道是正当的吗?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商法的目的还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的理论认为:文学、艺术、科技能够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给创作者赋予相应的权利、给予合理的保护期限和保护力度,是为了激励更多人创新、创造,进而不断推动社会进步。但为了平衡公共利益,这种保护不能无边界,例如合理使用及正当使用就是法律所允许的,不具备可追责性。

正当使用应该是出于善意的,比如使用时间早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的,仍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或者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且使用地名的方式应当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的被维权方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作者认为,所有的答案都不能脱离具体问题,也不能只看问题的部分表现形式而忽略整体。在这次的商标事件中,新闻报道只显示了个别商户的店招门头、商品包装,因此,接下来的分析并不能囊括全部被维权方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够抛砖引玉,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对于正当使用,被维权方可以积极答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对于不正当使用,维权方为了履行商品质量监督义务,维护品牌的知名度,维权合理合法。

作为公众,也要理性吃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盲从。

最后,结合上述分析,我们来看国知局的答记者问,加深理解。


这两年大众对保护知识产权愈加重视,但在这次的商标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大众对知识产权知识的缺乏,不光是被维权方缺乏相关知识,维权方也对自己的权利边界很不清晰,混淆了正当维权的边界。对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积极维护是正确的做法,能够掌握边界,精准的保护自己,同时不触及公共利益,才能真正使知识产权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助推力量,实现知识产权强国。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体证明商标申请十五问》

http://sbj.cnipa.gov.cn/dlbz/sqzn/202107/t20210730_333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