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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制度简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3-01

优先权是什么?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区别是什么?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又是什么?

专利优先权制度起源于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制定专利优先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向不同的国家申请专利,对首次申请的日期进行固定,后续专利申请享有首次申请优惠日期的制度。

由于申请专利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为了避免专利申请人向别的国家申请专利时,他人就相同主题抢先提出专利申请;或者,避免专利申请人向别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其发明创造被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因此制定了优先权制度。

专利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外国优先权以及本国优先权的具体内容: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之前,没有对外观设计设立本国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对已递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无法在保留申请日的同时对图片进行调整,导致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在进行部分调整时,若想对其保护还需要重新申请新的外观设计专利,使专利申请人较为被动,并且增加了申请成本。《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将外观设计纳入本国优先权的保护范围后,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来调整外观设计中图片的内容,方便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图片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现今产品外观快速更新换代的趋势。)

《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了上述关于优先权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到那时,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多项优先权: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如果对一件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并满足享有优先权条件的,在后申请中记载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优先权日,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如果后一申请包含有多项技术方案,而这几项技术方案分别在申请人的几项在先申请中第一次做出记载,且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与最早那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相隔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在后一申请可以享受多项优先权。

例如,李某于2021年1月1日在美国首次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F,在发明专利F的权利要求中首次记载了技术方案A;李某又于2021年5月20日在德国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F1,在发明专利F1的说明书中首次记载了技术方案B;李某于2021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F2,在F2的权利要求中分别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此时李某就可以同时要求发明专利F、F1的优先权,其中,F2中记载的技术方案A享有2021年1月1日发明专利F的优先权、技术方案B享有2021年5月20日发明专利F1的优先权;且F2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即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部分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中,除包括记载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外,还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可享受优先权,新增加的技术方案不能享受优先权,这种情况称作享受部分优先权。

例如,李某于2021年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F,在发明专利F的权利要求中首次记载了技术方案A;李某于2021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F1,发明专利F1在发明专利F的基础上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B;李某于2021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F2,发明专利F2在发明专利F1的基础上新增了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技术方案C;此时李某就可以要求发明专利F、F1的部分优先权,其中,F2中记载的技术A享有2021年1月1日发明专利F的优先权、技术方案B享有2021年5月20日发明专利F1的优先权,技术方案C不能享有优先权;并且F2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即2021年1月1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优先权制度是对专利申请人权利的进一步保护,其设立目的便是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对首次申请的日期进行固定,后续专利申请能够享有首次申请优惠日期,从而避免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在实际应用中,优先权制度更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地,以我国为例,当专利申请人李某于2021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A的同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20年9月1日),那么专利申请A的申请日为2021年8月1日,而该专利申请A可以享有优先权日为2020年9月1日的优先权,即专利申请A视为在2020年9月1日就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那么在审查专利申请A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候,优先权日便成为了与现有技术的分界点,审查员只能将优先权日之前(不包括优先权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来评判专利申请A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大大的提高专利申请A的授权概率。

但在整个专利制度体系下,并不是只要出现优先权日,便以优先权日为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上述《实施细则》可知,在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应该以专利申请日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当涉及到确定专利的实际申请日期,以及确定专利的实际保护期限时,需要以申请日为准,而不能以优先权日为准。

例如,李某于2021年8月1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B的同时,要求了2020年9月1日的优先权,邮戳日为2021年8月1日。那么该发明专利申请B的申请日为2021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2020年9月1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只能将优先权日之前(不包括优先权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来评判发明专利申请B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当专利授权之后,该发明专利申请B的保护期限为从申请日2021年8月1日起20年内有效,即发明专利申请B的保护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起至2041年7月31日,2041年8月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