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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教辅图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引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关于诗歌《西部畅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的简要分析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3-10

案号:
一审:(2019)沪0104民初15958号

二审:(2020)沪73民终153号

再审:(2020)沪民申2415号

案情简介:
孙德斌系诗歌《西部畅想》的著作权人。2018年10月,孙德斌发现上海教育出版社、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稿酬的情况下,在出版的营利性语文课本教辅图书《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8年级上册)》(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中部分使用了涉案诗歌。为此,孙德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海教育出版社就被控侵权图书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虽有帮助教师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学内容的作用,但作为营利性出版物,其销售的渠道及对象并不局限于教师,明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最终认定侵犯孙德斌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判决上海教育出版社赔偿孙德斌合理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引用涉案作品的行为系为了向读者介绍、评论和分析语文课本中该诗歌,使用方式在适度范围内,且无其他不当损害孙德斌利益的内容。文章“相关链接”中还详细介绍了作者的简介,故上述文章内容已经指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孙德斌著作权的侵害。二审判决后,孙德斌不服,提出再审审查申请。

再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适当引用”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依法不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本案中,判定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应当从权利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具体方式、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依法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等要件予以综合认定。

其一,权利作品《西部畅想》已经公开发表。

其二,纵观被控作品内容,可以认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介绍、解读、评论语文课本上《西部畅想》诗歌的内容、含义、意境以及所涉及的相关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感受、体会《西部畅想》这首诗歌。故被控侵权作品引用权利作品的主要目的系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之范畴,而并非单纯向读者展现权利作品本身或利用权利作品之影响力提升被控侵权作品之影响力。

其三,在具体引用方式上,被控侵权作品虽引用了权利作品的部分内容,但其引用时,均融入其具有独创性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内容,且引用的部分较被控侵权作品整体而言仅占较少比重,其程度尚属合理范畴。

其四,被控侵权作品虽未在其作品中标注或载明作者姓名,但基于被控侵权图书与语文课本以及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的明确对应性,读者在阅读、使用该图书时必然要结合课本原文一起配套使用,而课本原文已经明确指明作者信息,读者在使用时势必会对此予以知晓。

其五,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主要指被控作品是否会因其中的引用而对被引用的权利作品产生替代效应,从而导致读者可以以被控作品替代对权利作品的选择,而本案被控侵权图书作为语文课本教辅材料,从日常生活常识角度而言,被控侵权作品不仅不会产生替代效应,导致教师、学生等主要读者从权利作品转而选择被控侵权作品,相反会对读者加深课文理解有所助益,因而未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再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权利作品的侵犯。

案件评述:

《著作权法》作为权利法,它的立法价值取向一定是保护权利,并在此基础上达到鼓励知识传播、激励作者创作、丰富文化社会的作用,即保护作者合法权利及权益与促进作品传播及利用以提升社会福祉,应当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的一体两面。该法通过明晰权利边界、明确侵权责任等方式,也通过设置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对该立法宗旨予以充分诠释。

其中,《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种使用作品的目的既可以是包含公益性质的,也可以包含商业性质的,能够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其使用方式应为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而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的可能,商业性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根据前述阐释,本案以介绍、解读、评论教学课文为主要目的的引用,虽具有一定营利性,但尚未逾越《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权利边界,亦未损害著作权人法定权益,仍在《著作权法》“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范畴内,故教学课文之著作权人对此理应予以容忍,以更好地提升社会福祉、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