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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PK“绝味凉皮”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3-28

最近“绝味鸭脖”诉“绝味凉皮”小吃店商标侵权一案引起大家的热议,说到“绝味鸭脖”,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大街小巷几乎随处可见,那“绝味凉皮”又是咋回事?请听笔者道来:
【案情回顾】: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绝味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让取得第4595912号和第48925262号“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类别分别为第29类和第35类。2016年2月14日,绝味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929952号“绝味”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29类。2010年10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绝味公司使用在第29类板鸭、豆腐制品、鱼制食品商品上的“绝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见下图),店铺门头悬挂“绝味凉皮”四个大字比较醒目,该店现已更名为“味正香凉皮”(下称味正香小吃店),该店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2021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味正香小吃店起诉至法院,绝味公司认为其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要求味正香小吃店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使用“绝味”字样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无论将“绝味凉皮”定义为服务名称或商品,与绝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定,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味正香小吃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是餐饮服务,与绝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中的相关内容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

其次,“绝味”非臆造词,百度百科具有“绝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绝味凉皮”其文字大小、字体完全相同,与绝味公司商标注册的“绝味”二字有明显区别,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绝味”二字,“绝味”亦非其显著识别部分。

另,味正香小吃店经营地点在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作为店铺招牌的“绝味凉皮”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绝味公司的其他诉讼

通过网上查询发现,绝味公司已将多家使用了“绝味”二字的餐饮店告上了法庭,如吉林省敦化市的绝味鸭脖江东店、湖南省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陕西省千阳县湘绝味鸭霸王店、绝味兔、绝味干锅烤鱼等,提出的赔偿金额从近万元到伍万元不等。在所有起诉案件中胜多败少,其中也有多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绝味公司提出撤诉,绝味公司此次状告“绝味凉皮”是为数不多的败诉案件。

那么,已经被绝味公司起诉的“绝味兔”“绝味烤鱼”等案件是否能够像“绝味凉皮”一样获胜?

笔者拙见,本案是否与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河南逍遥镇胡辣汤和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诉讼有所类似,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再次印证“商标侵权,不能没有界限”,毫无边界地进行商标侵权诉讼,属于对司法资源的侵占,侵权不可为,维权亦要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