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4-12
一、 商标驳回复审(情势变更)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变化
司法实践中,商标驳回复审(情势变更)再审案件普遍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的路径,但亦有少数案件并未进入二审程序,而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再审。因《实施办法》并未对第二种情形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该情形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管辖,并未有特殊变化。故下文仅以第一种情形为例阐述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变化。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因商标驳回复审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其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便已到最高人民法院级别。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但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再统一为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是依据案情不同分别由原审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情势变更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对案件基本事实存在争议,且原判决一般不会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其管辖法院一般为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 商标驳回复审(情势变更)再审案件的办理途径、材料
如上文所述,驳回复审情势变更案件的再审管辖法院一般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笔者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的途径、材料作简要介绍。
(一)办理途径
1.现场办理
办理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2.邮寄办理
收件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
联系电话:010-85268803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二)办理材料
1.再审申请书(按当事人数量提交份数)
2.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所所函各1份)
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被诉裁定;一、二审判决及送达回证各1份)
5.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按当事人数量提交份数)
6.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延伸阅读:改革背景
笔者最后再对上述改革的背景作简要介绍:上述改革的背景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密切相关。在《实施办法》之前,我国并未对四级法院的职能做明确区分,最高人民法院往往既需要在微观角度对具体案件进行纠错处理,又需要在宏观角度对全国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但随着再审案件的不断增长,尤其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上提一级,更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压力进一步增强,使最高法陷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而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的职能,未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分配。以上文所述的驳回复审(情势变更)案件为例,其一般仅涉及简单且明确的事实变化,如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权利归属等,实际并不需要耗费太多司法资源进行审理。但在《实施办法》未出台前,该类型案件一旦进行再审,一般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我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进行审理,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基于上述情况,将部分再审案件的管辖权下放有利于最高法有效履行其核心职能,并优化司法资源的分配。但下放也不是一味下放,而是通过“适用法律错误”、“审判委员会决定”等规定进行筛选,将部分具有典型性、争议性的案件的管辖法院依然确定为最高法,而最高法对上述疑难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类似案件的审理有着极强的指引作用,从而进一步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出现疑难案件在不同省市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实施办法》对一、二审乃至再审案件的级别管辖作较多调整,基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最后仅对再审案件的调整背景作简要介绍,更详细的背景介绍,读者可通过《<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予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