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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但没有完全用的“实际使用”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5-16

商标的“实际使用”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在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件时要准备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的四要素使用时间、商标图样、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想必大家已经熟稔于心啦,今天想和大家聊聊“实际使用”的关键判定要素之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是否属于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
通常,商标申请的时候申请人会根据业务需求在尼斯分类表中选择适合的商品/服务,《分类表》中的商品/服务常统称为“规范商品/服务”。虽然《分类表》会阶段性的进行更新,以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但仍免不了存在滞后的情况。此时,部分不在《分类表》中但仍能被商标局接受的商品/服务被称为“网报可接受商品/服务”。
敲黑板!商品/服务的选择务必与实际使用相匹配。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个“反面”案例


2004年11月16日,超天下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第4364582号“王山泰”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303379号《关于第4364582号“王山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于2016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超天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并诉至二审。

项目

争议商标

商标图样

商标号

4364582

类别

19

核准商品/服务

1901群组:纤维板;贴面板

1909群组:建筑用纸板;建筑用塑料板;非金属板;岩棉制品(建筑用)

1912群组: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

争议商标申请人提交了相应证据,其在商标评审阶段及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形成在指定期间内的发票、公证书中显示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多为“矿棉板”,该商品并非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在实际使用的“矿棉天花板”主要用于房间内隔音、吸声、隔热、防潮等功能,应属“非金属建筑材料”(1909群组)。
争议商标申请人自述“矿棉板”实为“矿棉天花板”,考虑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使用的2002年版区分表及现行区分表中,均将“非金属天花板”作为规范商品名称,同期区分表中亦将“非金属建筑材料”作为规范商品名称,而且超天下公司自述其在建筑领域已经营十余年,故其应对该领域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均已知悉。由此,结合“矿棉天花板”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消费群体等,可以认定“矿棉天花板”属于“非金属天花板”具体商品种类之一,而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包括“非金属天花板”。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在我国撤三案件审查中,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多个商品上,并不要求商标专用权人必须具体在每个商品上都进行使用,只要商标权人能够证明在其指定使用的某个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的进行使用,在与该商品属于区分表同一类似群中类似的商品上亦可以维持商标专用权的有效。若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
综上,各位在商标申请与使用的时候可以参考以下tips:
1、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通常专业的代理机构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对商标申请时商品/服务的选择能考虑的更加全面,从而提供更全面的方案与建议;
2、充分沟通。代理机构虽然法律实操经验丰富,但并非各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尤其当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无法对应到《分类表》中规范的商品名称时,充分的沟通能让代理机构更加了解申请人的业务模式,从而提供更加精准的保护建议;
3、重视知识产权的后期维护。正如上文所说,《分类表》是伴随时代发展不断更新的,申请人的业务方向也可能随时发生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注册、完善商标布局亦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