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6-16
“冰墩墩”,这个自冬奥以来的热门顶流,靠着圆滚滚如汤圆一般的身材,和晶莹剔透的时尚与科技感并存的穿搭,“艳压”搭档雪容融,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粉丝的喜爱,引发了全民抢墩,甚至是全球抢墩,导致“一墩难求”。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热度慢慢有所下降,不过大家是不是还有在排号等墩的?
然而大量商机的产生也导致众多的商家和自媒体开始“蹭热度”,那么蹭热度时,可要当心侵权。要知道冬奥会的两大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此外,北京冬奥组委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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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让我们来浅析一下哪些行为会导致侵犯著作权呢?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在指明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再使用近期的案例具体说明一下:
因为对冰墩墩的喜爱,在家中自己制作冰墩墩,那么,手动实现"冰墩墩自由"这侵权吗?不侵权。
蛋糕店,咖啡店在制作甜品时采用了冰墩墩的造型,这侵权吗?侵权。
那么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呢?区别就是目的的性质。欣赏自用,还是商用牟利。未经授权自制各类"冰墩墩"售卖,卖家、买家均涉嫌侵权;将"冰墩墩"形象做成表情包传播,或用作店铺招牌、印在商品外包装上等引流、获利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还要注意的是,有些店家为了招揽人气,在店面内或者门口摆放冰墩墩,这种情况可以吗?答案是不行,非冬奥赞助商的企业如此操作也算违规。总之,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蛋糕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看到很多网友评论说知识产权保护有些矫枉过正,降低了市场的活力,损害了大家的创作热情。恰恰相反,如果创作者的权益都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那么谁还会有创作的热情呢,新的文化作品又如何产生。就比如“知网”,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也必然会受到大家的抵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需要生生不息的创新发展的活力,需要被保护的不止一个“冰墩墩”,只有切实维护好每个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才能激励更多的人、企业、组织去发明创造,掌握更多的核心科技,共筑中国梦。
温馨提示:不要去申请与“冰墩墩”和“雪容融”相关度过高的商标哦,严重的会被罚款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