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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开放”OR“封闭”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6-20

前言
开放式权利要求是指专利保护范围除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外,还可以包括权利要求未限定技术特征的一种权利要求类型,其保护范围较宽。
封闭式权利要求则是指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技术特征的一种权利要求类型,其保护范围较窄。

2010年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指出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规定: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由上可知,“开放式权利要求”或“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若表达方式选择不当,在专利申请的审查以及后续阶段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均有很大的影响。那在实际中,如何判定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呢?下面以发明专利200510080293.X的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为例,浅谈开放式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判断规则。

案例简述
涉案专利申请号:200510080293.X
发明名称: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
申请日:2005.7.1
授权公告日:2009.6.17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药物微丸,其特征在于该药物微丸是由下述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的:金刚藤干浸膏45-150重量份、微晶纤维素50-90重量份、交联聚维酮5-15重量份。”

无效阶段
无效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权利要求,限定制成微丸的原料只有3种成份,里面没有限定粘合剂水。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微丸制备的原料中必然需要使用水作为粘合剂。因此,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委员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在制备微丸的中间过程中使用水作为粘合剂,将金刚藤干浸膏、微晶纤维素和交联聚维酮的混合物制成软材,在制备微丸的最后过程中,水被干燥除去;从产品的角度来看,制备微丸的原料可认为只有金刚藤干浸膏、微晶纤维素和交联聚维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以上信息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会因未对水进行限定而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无效决定(第23542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诉讼阶段
原告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对活性成分和辅料都封闭,其原料中不含水。
被告和第三人均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由…制成”的撰写方式应该理解为开放式。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尤其在原辅料较多的中药领域。“由…制成”不仅表达了主要原料是开放式的,不排斥可以加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接受的制备微丸过程中的常规辅料或溶媒,还表达了微丸是由特别限定的原料,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制备方法制成,这些常规方法可以是现有技术中的任何制备微丸的方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通过字面解释、整体解释、发明目的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解释等角度进行分析,专利权利要求1应理解为开放式权利要求。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断规则
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于开放式权利要求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判断规则考虑的因素更多,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法院更注重语言所使用的具体技术环境,而不会仅仅拘泥于2010年版《审查指南》所列举的“封闭式”与“开放式”的措辞形式。
专利法59条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中权利要求的内容,并不是指它的字面含义,而是指技术内容。而技术内容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说明书出发进行系统地解释。比如开放式的权利要求,从字面含义来讲是无限开放,但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技术问题的角度来讲,它却只是有限开放的。

小结
涉案专利经历了审查、无效和诉讼等阶段,其中付出的精力可想而知,可能涉案专利申请之初并没有意识到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给专利权保护力度上带来的影响。代理人在提高专利保护意识的同时,也需要更专业的专利相关知识来最大限度维护的创新成果,从撰写申请文件起就打好基础。

Tips
首先,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充分理解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尽量避免将权利要求撰写为完全封闭式权利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开放式(例如,将权利要求限定为“活性成分包含或至少包括……”)、只对主要成分封闭的半开放式(例如,将权利要求限定为“活性成分由……组成”)、上位概念限定(例如,将权利要求限定为“由活性成分A和辅料组成”)等多种方式中选择恰当的撰写方式,从而获得合理的保护范围。
其次,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持和解释说明作用。在说明书中除充分记载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及其效果外,还要对发明可能的变形进行适当的说明,必要时给出实施方式,这样可以使权利要求的概括获得更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