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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用技术手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答复

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2-08-08

在专利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的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关于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评述,在针对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答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考虑:
1、关于常用技术手段的答复
(1)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答复常用技术手段的过程中,可以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当本申请与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时,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能够解决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若不能,该区别技术特征则不能作为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中。
(2)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当本申请与对比文件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近时,可以从对比文件是否给出了结合启示进行答复。若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可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或者给出的是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技术启示,则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常用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中。
(3)是否如审查意见中所述实现其技术效果
审查员在对本申请进行评述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在审查意见中指出,为了实现某个目的或技术效果,则可以在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用技术手段来实现。
此时,可以基于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否如审查意见中实现所述实例的技术效果,就实现的技术效果的区别进行论述。
2、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答复
(1)是否具有结合启示
审查员在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时,通常是建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等,认为结合后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此时,可以如上所述从结合启示入手考虑,只不过与上述的区别是,在答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时,考虑的是进行结合的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并非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同时,也可以结合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答复,若对比文件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可以从在不获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已经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去解决一个与其无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具体论述答复。
(2)实现的技术效果
当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等对比文件确实公开了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时,可以从实现的技术效果出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等对比文件中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不同,一种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等对比文件中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
当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时,在不获知本申请的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则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并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当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时,可以在对比文件1中寻找是否存在可以实现该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若存在,那么,在对比文件1已经可以实现该技术效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需求和必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2中实现相同技术效果的特征,这是属于画蛇添足的行为。
另外,在答复时要把握好审查员观点的核心所在,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答复,不要只是仅简单说明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一般不会轻易接受。
综上,是笔者对于答复常用技术手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答复心得,希望通过上述分享对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答复“常用技术手段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审查意见时有所帮助。